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庄荣华/为弱势方实现“打土豪、分田地”的离婚案—怎样?
南京律师庄荣华:
经典案例指导、真实案例分析
土豪总是以为自己掌控财产,
可以为所欲为,以为用钱可以在法院里砸出一条胜路。
殊不知,
离婚案的财产分割是最不考验关系的案件——只要财产摆上台,一般要对半分。对付此等角色,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把他的资产调查出来。
土豪最失败的地方就是钱太多,没藏好,迷信关系,没找好律师。
对付此等角色,
比起“官一代”、“官二代”轻松多了。
可怜,有一个土豪要大出血了。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最新热点话题】: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能否分割?
【裁判思路】: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实践中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
二是登记为夫妻双方及子女共同所有。
(2)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应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
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
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3)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可以告知有关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4)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
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所有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
在房屋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
【案情介绍】:本案委托人为女方,
短暂的分居及男女双方存在生活理念和孝敬父母等家庭矛盾,
最终女方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现本案已全部审理完毕实现离婚诉求。
承办法官:贾亚东副庭长【少年庭】
本案2017年2月23日立案,
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5月22日,
历时2个月左右。【案件结果】:1、双方离婚
2、对方给付房改房一半的折价款84万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快捷离婚要点:1、提前沟通离婚理由和双方潜在都有离婚意愿
2、提前沟通离婚调解方案
3、提前强调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
4、双方之间现今持续分居,并无和好迹象
5、技术性让被告提出调解离婚方案
常规的离婚案件代理思路已经逐步走向终结。
现在的婚姻家事诉讼纠纷,大多数都没有法定的离婚条件,
但快速离婚的案件还是层出不穷,比比皆是。
到底什么样的方式才能触动法院判决离婚呢?
一句话概括,专业离婚律师+专业离婚当事人=最大利益的优秀诉讼结果。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
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
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
【本案裁判文书】: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不要求对方抚养费;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A与被告B于2 0 0 9年登记结婚,婚后2 01 1年生育。双方因探视问题也多次发生矛盾,其后双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B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和被告B登记结婚。双方恋爱时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抚养子女及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感情发生危机。 本院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庭审中,双方并未就如何共同经营好家庭有一致的意见和具体的措施,故可认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依法准予离婚。 关于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不动产。对于被告因该不动产系被告单位集资建房,原告未出资等原因要求多分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不动产以双方平分为宜。综合双方均认可该不动产现价值190万元,尚有2 2万余元贷款本金尚未偿还,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等因素,该不动产归被告所有为宜,剩余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应补偿原告8 4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A与B离婚; 三、登记在B名下的房屋归B所有,贷款由B偿还,B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补偿A84万元。
案件受理费8800无,减半收取4 4 0 0元,由原告负担2 2 0 0元,被告B负担2 2 0 0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提醒各位粉丝,爱情是婚姻的保鲜剂,在生活中一些小事情能够避免争吵就一定要避免,双方互相体谅,互相理解,百年修得铜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两个人结合在一起,为了美好的生活为了各自的将来,请珍惜现在彼此所拥有的一切!
另附最新婚姻案件相关法律规定:违法房屋能否要求分家析产?
【裁判规则】1.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第一款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司法解释与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3.地方司法文件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鲁政法[2012]第29号)
第五十八条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第六十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