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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发布日期:2017-10-31    作者:蒋艳超律师
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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