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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公安能不能抓 程序问题谁说了算?(图)
发布日期:2017-10-31    作者:邓普云律师

2014年9月、12月,达拉特旗公安局两次向该旗人大常委会发函,请示对旗人大代表杨宾刑事拘留,警方认为,杨宾涉嫌合同诈骗。但该旗人大常委会召开联席会议,会上多位专家认为是民事纠纷,人大常委会投票否决了警方的请求。
程序正义方能实体正义
一石激起千层浪,看网上的评论,大多数人对该旗人大常委会否决公安局的申请持负面评价,认为人大是在包庇代表。当然这些评论更多是在表达情绪,理据不足。实事求是地说,达拉特旗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至少从程序上来说是无可厚非的。
考虑到中国当下法治建设和全体国民法治观念的现状,不管它在实质上是否不当庇护了杨代表,就程序而言,此举并无不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是现行全国和地方人大代表法的明文规定,也符合国际通例。
法律需完善决定权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总则明定,该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那么,如何确保“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成为一句空话呢?这就需要法律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尤其是决定权作出明确、合理且完善的规定。
根据法律,审前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对什么情况下适用什么措施,现行法律法规把决定权几乎全部交给了公安机关(逮捕的最终决定权除外)。在这方面,公安机关的权力太大,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这其实也是既往冤假错案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权利行使还需制度加以完善
如今在一些地方,只因“骑虎难下”和出于“维护权威”之需,一些公安人员就对嫌疑人屈打成招,制造冤案。本来无需刑拘或逮捕,却不分青红皂白的先抓起来,这实际上助长了一些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倚重口供、靠口供去“补充证据”等违法行为。因此,有必要引进和完善审前强制措施的听证制度,审慎决定审前羁押和其他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
此次,达拉特旗人大代表刑拘被拒,我们应该客观理性来看待。如果可以组织当地公检法召开联席会议,听取专家意见,再将此做法推广加以完善,便能逐步形成正式的刑事强制措施听证会制度。毕竟,人大代表的权利需要切实保护,普通公民的权利更需要强有力的法治措施予以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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