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叛逆少女频繁给人作保,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案情简介:叛逆少女频繁给人作保
现年50开外的石大妈说自己是苦命人,婚后没有生育,于上世纪90年代收养了一个襁褓中小女孩,取名小辰(化名),并在1995年经公证建立了收养关系。2000年,石大妈的老伴去世,母女俩更是相依为命。虽然石大妈很早就下岗了,但是无论日子怎样难,石大妈对小辰一直视同己出,呵护有加,把小辰拉扯成了一个亭亭玉立的大姑娘。
不想小辰上初二时,结交了一些不太好的朋友,正值青春期的她变得无比叛逆,同时,小辰无意间从别人的口中得知了自己的身世,敏感的她开始疏远养母甚至爆发争吵,这让石大妈很失落,虽然不是自己亲生,但她自问对小辰倾注了全部的母爱。
小辰中学毕业后,石大妈一直希望小辰能够好好找份工作,过上安稳的日子。但事与愿违,小辰常年不回家居住,也没找到稳定工作,而且还在外欠债和给人作担保,债主频频上门,石大妈清静的生活被搅得鸡犬不宁。因担心小辰被债主逼债,石大妈前前后后拿出积蓄为小辰清偿了6万元的债务。
“她在外面老是给人作保,有时债主上门恐吓真是要把人吓死”石大妈对小辰被人追债的事仍心有余悸。拿着微薄的退休金,石大妈的母亲又瘫痪在床需要照顾,生活的艰苦,养女一次次的犯错,让她心灰意冷。6月24日,石大妈一纸诉状交到了法院,要求解除与小辰的收养关系。
得知被养母起诉,小辰称:“因为自己给别人作保惹得债主一次次上门,把家里弄得乌烟瘴气,真的不对”。“虽然我不是妈妈亲生的,妈妈却愿意为我还债,这都是妈妈给我的爱。”小辰想到自己已经成年了,还让养母跟在后面为她偿还债务,感到很内疚,并请求法官“给我机会,让我有时间去化解和妈妈之间的误会”。
法院审理:亲情并非一定要来自血缘
法官在审理该案后,认为石大妈和小辰的母女情并非完全破裂。法官在调解中说道:“亲情是人间最深厚的感情,并非一定要来自于血缘,更是来自于爱的点滴积累,爱的长久付出。虽然不是亲生,但是二十余年的养育之情希望原被告珍惜彼此间走过的岁月,携手共度今生!”
石大妈也念及20年的养育之情,盼望女儿能够回心转意,母女和好,使自己能够安度晚年。经过考虑后,石大妈愿意再给小辰一次机会,希望小辰能够改正错误,好好找份工作正常生活,故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律师说法: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收养关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
(一)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 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二)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
无论用何种方式解除收养关系,都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应保护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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