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有哪些 ?
案例简介: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原告起诉离婚
1984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交往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夫妻感情一般,1992年被告患上轻微的精神分裂症,原告曾陪同治疗一次。此后原告经常在外经商,再加家庭经济拮据,1997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被告病情略微加重,原告对被告病情不闻不问。1998年9月始两人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婚姻基础和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被告婚后患精神分裂症众所周知,原告理应承担起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被告时常在窗门口张望原告和儿子,只要原告不歧视被告,鉴于结婚多年,儿子已现年14岁,珍惜婚姻,双方和睦相处,积极陪同被告去治疗,同时安置好被告生活,被告病情就会好转。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原告诉被告离婚请求不予准诉。
律师说法:夫妻间的扶助义务有哪些 不履行能够判决离婚吗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扶养义务即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为生活保障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扶养义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实现的。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夫妻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同时,也都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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