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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车祸去世只有孙女能获得赔偿,事实婚如何证明
发布日期:2017-10-3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老人车祸去世只有孙女能获得赔偿
原告张某楠系死者张金城唯一的孙女。2015年8月18日16时53分,受害人张金城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沿本区朝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朝阳路与淮舜路交叉口时,与由北向南通过路口的被告宗某红驾驶的皖DT4558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张金城重伤后经淮南市朝阳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8月23日死亡。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金城负事故主要责任,宗某红负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责任划分有误,张金城驾驶的电动车系非机动车,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宗某红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楠父亲系张金城独子,于2002年9月23日因交通事故去世,张奇只有张某楠一个孩子,系张金城唯一的继承人。该起事故导致张金城死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平保淮南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宗某红及八公山旅游出租分公司赔偿。原告朱某萍诉称:朱某萍系原告张金城妻子,也是张金城的继承人之一,有权利向被告主张权利;朱某萍系参加本案的诉讼,诉讼请求与张某楠一致。
法院判决:张某楠获得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13万元,驳回原告朱某萍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根据张某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各1份,能够证明张某楠的主体资格及与受害人的身份关系,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张某楠可依法获得赔偿。
但是,证明夫妻关系存在的证据只能是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领取结婚证的证明,现朱某萍无法提供结婚证,又未提供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原、被告领取结婚证的证明,本院无法确认原、被告存在夫妻关系,本院对其证明观点不予确认。朱某萍提供的户口本登记日期为2009年8月25日,显示张金城为户主,朱某萍为妻,双方户口均于1995年8月4日从安徽省淮南市国庆路前锋村迁到朝阳电力村,该份证据只能证明居民的户籍信息及身份情况,并不能证明居民的婚姻情况。因此,朱某萍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张金城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故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
律师说法:事实婚姻如何证明
形成事实婚姻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确定自己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后,便可根据要件一一进行证据材料的收集,然后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办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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