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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离婚协议是无效的
发布日期:2017-10-26    作者:丁嫣律师
哪些离婚协议是无效的
  1.约定离婚后对方不得再婚的离婚协议无效。
  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例如有的离婚协议写明:女方在离婚后五年内不得结婚,否则将支付男方损失多少元,这样的协议就是无效的,可以不履行协议要求。
  2.约定离婚后女方不得再生育子女的离婚协议无效。
  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例如有的离婚协议约定女方在离婚后不得再生育小孩,否则男方有权要求赔偿,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3.约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无继承权的离婚协议无效。
  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
  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例如有的离婚协议规定,再婚后所生子女不得继承父母所有财产,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所以,在写离婚协议的时候,一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离婚协议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是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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