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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必须公证吗?
发布日期:2017-10-26    作者:110网律师
放弃继承权必须公证吗?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由此可知,放弃继承必须做出放弃的意思表示。但是,放弃遗产没有强制公证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证全凭继承人的自愿。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办理公证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有很强的时间性,一定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这段时间提出。过了这段时间,公证处均不予受理。
放弃继承后反悔怎么办?
在实际案例中,当事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情况很多,但并不一定能够成功。如果想要撤销已作出的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之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所以,如继承人在放弃继承后反悔,首先可以于其他继承人协商,如其他继承人一直同意其撤销放弃继承声明,则可以仍按原各自份额继承。如不能协商一致则需经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理由决定是否同意其撤销放弃继承声明。
当然,如果做出放弃继承的声明有以下情况,可以视为无效公证,一是公证程序违法;二是公证机构或者人员不具备资格;三是公证内容不真实、不合法;四是超出国家规定的可公证范围的;五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并提起公证机构复查确实错误后撤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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