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手了一起案例。被拆迁的是私房,该房内有产权人亲戚一家四口的户口。产权人的亲戚他处有住房,一家四口实际居住在他处住房内,未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过。拆迁过程中,该亲戚向产权人提出,如果能将他们一家四口申请为居住困难人员,该户可额外获得一笔补偿款(即托底保障补偿款),自己一家四口只要这笔额外的补偿款即可。为了打消产权人的顾虑,该亲戚表示可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一家四口只要托底保障补偿款。出于亲情,产权人同意了该亲戚的要求,在亲戚出具了一家四口的委托书、双方签署家庭协议之后,产权人向拆迁实施单位申报了该亲戚一家为居住困难人员。最终,亲戚一家四口被核定为系争房屋的安置对象。谁知道,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亲戚翻了脸,起诉产权人要求分得一套产权调换房屋(即安置房)。诉讼中,亲戚的妻子、女儿、儿子均否认签署过委托书,称委托书上的名字是亲戚代签的,并对家庭协议表示不知情、不认可。产权人原本以为凭家庭协议就可以打赢官司,可最终法院未采信家庭协议,判决亲戚一家四口取得一套产权调换房屋。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房屋拆迁(征收)过程中,许多家庭成员为了避免日后纷争,往往会对拆迁利益的分配作出约定,签署家庭协议。然而,由于当事人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对家庭协议的签订主体、内容等不甚明了,以至于签了一份不完整、不合法的协议。上述案件中,产权人一审之所以败诉,就是因为家庭协议存在瑕疵,最终未被法院采信。那么,应该如何签订家庭协议内。
首先,要注意协议的主体。因家庭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各方的拆迁利益(征收利益),故协议的主体必须是有权参与利益分配的人员。通常情况下,动迁房屋是私房的,私房的产权人、实际使用人(实际使用人是指在动迁房屋内享有居住权的人员)都有权参与利益分配;动迁房屋是公房的,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都有权参与利益分配。所以,为了避免遗漏权利主体,应确保所有有权参与利益分配的人都成为家庭协议的主体。其次,务必要本人签字,避免家庭成员代签(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签)。夫妻代签、父母子女代签,在法律上容易被钻空子。因此,务必让本人签署家庭协议。再者,协议的内容要明确,尽量具体。如果是全货币安置的,宜约定各方应得的具体货币金额,忌用几分之几、百分比等量比表达方式。如果是房屋安置的,宜明确每套安置房屋的归属,房屋的位置、房型、面积等应尽量在协议中体现。对于结算单发放的款项(该部分款项不在协议中体现),其分配方式也应该在家庭协议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