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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当防卫的5大法律常识
发布日期:2017-10-23    作者:孙术校律师
当我们面对不法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时候,我们可以采取积极的防卫手段进行对自身的保护。但是对于正当防卫,你了解多少呢?
  1、什么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要件为:
  (1)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防卫行为必须是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5)正当防卫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3、哪些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4、特殊正当防卫的正确方式是什么?
  特别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1)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以需要防卫为前提)。因此,只有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不得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2)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
  5、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定罪问题,防卫过当不能独立的成立罪名,它仅仅是表示对防卫性质的肯定,本身并不会对构成何罪起决定性影响。刑法也没有针对防卫过当的行为专门定刑和给予法定刑期,因此其不能定为“防卫过当罪”。所以以其所犯的相应罪名定罪,这里就不赘述。
  (2)处罚问题,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防卫过当的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其主观恶性小,其客观上是在进行防卫的前提下造成的损害结果,所以只应对造成的重大损害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主观因素决定了防卫过当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是按照罪刑相适应来规定的,从实践看,防卫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的分析,确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但究竟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以及如何减轻处罚则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A、防卫目的,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更轻;
  B、过当程度,比较行为的危险程度与防卫必要的最低限度,即考虑采用其他轻微防卫手段的容易程度,防卫过当所造成的损害差距越轻微,处罚相应轻微,严重过当,处罚相对较重;
  C、权益的均衡性及其性质,比较所要侵害的权益与所要保护的权益,是否明显有失均衡,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当更轻;
  D、考虑侵害者不正当程度,例如,防卫以采用重大侵害方式,所侵害的利益超出应保护的利益的正当防卫,只有其他手段相当困难的情况下,才可能认可其必然性。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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