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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如何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成为最后的赢家
发布日期:2017-10-22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婚姻律师-办理离婚案件的快捷调解路径(精读+收藏)
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都不清楚如何在离婚诉讼中控制对方的财产,
总是担心离婚官司结束了随之而来的夫妻共同财产也被对方全部挥霍完了!!!
那么,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如何才能100%得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呢???
接下来,粉丝们的福利来啦!!
南京婚姻律师-办理离婚案件的快捷调解路径(精读+收藏)
一张图教你如何在离婚诉讼中控制对方的财产
南京婚姻律师-办理离婚案件的快捷调解路径(精读+收藏)
本图片来源于网络
南京婚姻律师-办理离婚案件的快捷调解路径(精读+收藏)
各位看官,“讲课”之前先花1分钟了解下下面这则前不久刚判决的真实案例吧!
南京婚姻律师-办理离婚案件的快捷调解路径(精读+收藏)
【案情导读】:委托人因丈夫有外遇,经过调查和了解,委托人发现丈夫与他人生活之处,在争吵和肢体冲突过激之时警方出面干预,委托人积压许久的怨气终按耐不住,与庄律师咨询和交换诉讼策略意见,最终毅然选择了诉讼离婚,来讨回公道。
南京婚姻律师-办理离婚案件的快捷调解路径(精读+收藏)
【案件结果】:
1、双方同意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
3、婚内夫妻共同房产归女方及孩子所有;
4、女方支付男方5万元人民币。
【经验分享小卡片】:
在立案次日开始,律师一面试图让当事人继续寻找对方的婚外情证据,另一方面律师也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众多法律问题,此次沟通仅限于意向性接触,同时律师未将手中相关证据的任何信息透露给对方。
约2个星期不到时间,由于婚外情的辅助证据的侧面影响以及律师的积极跟进,对方同意我方的离婚意见,再次经过多轮沟通,我方利用了证据的优势性,以及良好的诉讼心态,成功将子女抚养权争取到手,另双方唯一一套住房也全部归属于女方及孩子的名下,男方仅获取5万元存款。
在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全面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律师为其两人制作了专业的离婚协议书。
协助双方在民政局成功全面办理了协议离婚的所有法律手续,后再至迈皋桥法庭撤诉,不仅快速的为当事人成功离婚,还节约了大量的诉讼费。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全面实现保护女方和孩子利益的诉讼愿望。
南京婚姻律师-办理离婚案件的快捷调解路径(精读+收藏)
庄荣华律师,南京离婚律师,若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免费微信或电话咨询庄荣华律师。
另附最高院关于婚姻家事方面的新闻和政策: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
128.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129.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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