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共享单车伤人事件买单?
共享单车已经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注意,由于其符合低碳出行理念。共享单车就其实质是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租凭业务-自行车租凭业务,其主要依靠载体为(单车)自行车。但是在现实生活共享单车出现的安全问题也令人堪忧,因为共享单车出现的伤人事件也不少,那么如果共享单车出事,谁为共享单车伤人事件买单?
对于共享单车伤人的事情是生活中,共享单车出现后时常发生的纠纷,对于这个伤人有多种情况,针对其不同情况,赔偿的主体,赔偿的责任划分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市民注册共享单车账号后,交纳押金支付费用,扫描二维码骑行共享单车的行为,已经和运营公司形成一种租赁关系。运营公司作为出租方,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尽到审慎、善良管理及维护保养的义务。同时有应当向单车的租用者针对租车的注意事项、安全骑行事项等进行告知与提醒的责任。所以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往往发生了事故,运营公司会推卸责任,说法往往一致,大概就是“公司已经投保,应当找保险公司”,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因车辆本身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用户有权要求作为经营者的共享单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只要能证明是因单车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用户都可要求单车平台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赔偿。共享单车平台虽然为用户购买了保险,但理赔之后,就用户损害中没有被保险赔偿金所填补的那一部分,平台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并不能作为平台的免责事由,平台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
一、共享单车平台责任:共享单车刹车失灵等质量问题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由此可见,即使是租用者自身有过错导致损伤,依然可以向共享单车企业请求相应的赔偿或公平责任下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第四十九条规定,作为消费者,在因产品缺陷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因此,若是共享单车经过权威部门的司法鉴定予以确认确属存在产品缺陷,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骑行者的责任:不符合年龄段未成年人骑行,违规活逆向骑车等
因共享单车骑行出现问题理赔的前提是证明骑行者无违反交规、醉酒等主动过错,共享单车公司会根据用户的申请内容同交警部门的事故核查及处理结果做出判断。所以如果是骑行者自身的问题过错导致,那么其赔偿责任则要自身承担。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由此可见,即使是租用者自身有过错导致损伤,依然可以向“小黄车”企业请求相应的赔偿或公平责任下的补偿。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若是出现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小黄车”导致受伤的,其监护人将是第一责任人,将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扣留其非机动车。但对骑行共享单车的用户而言,扣留车辆显然没有威慑力。此外,道路电子眼对自行车交通违法几乎没有遏制作用,只能依仗交警现场执法。交管部门呼吁,共享单车企业应从源头把关,避免少年儿童开锁骑行单车。交管部门也将进一步加强路面执法,对违规骑行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综上,对于共享单车其出发的起点是好,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共享单车出现的问题,赔偿的纠纷等等。对于这些,其责任的划分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对于谁为共享单车伤人事件买单还是在于这个伤人的责任在于谁,还要懂得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权。
共享单车改变了部分市民的出行习惯,还是一种低碳环保的交通工具,乐见发展、值得支持,但前提必须是安全的共享,以免单车变成“伤人车”。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