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留置送达文书可以吗?
一、起诉离婚留置送达文书可以吗?
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法院会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即制作调解书。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留置送达并未经当事人签收,不对其产生法律效力。所以说,起诉离婚后,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其他文书可以。
二、留置送达存在的问题
1、邀请见证人难,影响办案效率。
一是近几年来,为减轻农民负担,乡村合并,基层组织辖区范围扩大,乡村干部人员减少,在对农民送达法律文书时,有的被送达人住所地离基层组织有关人员住所地较远,当其拒收法律文书时,法院送达人员往返寻找见证人,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二是经济交流和人员的流动增多,农民进城打工者、个人工商户的基层组织难以确定。三是许多基层组织的作用和职能弱化,有的基层组织缺少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地点,寻找困难。四是有的基层人员怕得罪人,不愿作见证人,而拒不配合,造成送达困难。五是单位拒收诉讼文书的情况增多。受送达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因种种原因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法院工作人员如何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审判实践中很难操作。六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见证人不愿到场见证时,留置送达无法律依据。
2、送达地点和签收人范围过窄,不便司法实践操作。
留置送达的处所局限在住所或从业场所,送达地点有限。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工作生活的地点不会仅限于住所和从业场所,与其经常生活和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场所还很多,如其经常出入地、出差地;有的甚至居无定所,无职无业,流动性大,如外来打工人员等;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也给法院送达诉讼文书造成很大困难。有时送达过程中,发现受送达人本人时,大多数不是在住所地或从业场所。因此,立法将留置送达的处所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操作性较差,不利于法院送达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