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的现象大家已经屡见不鲜,但是离婚过程中有两个问题会产生纠纷那就是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如果在决定了子女抚养权归谁以后还想拒绝对方探视的行为是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
离婚协议拒绝探视权是否可以这个问题。
一、离婚协议拒绝探视权是否可以离婚协议写明一方放弃孩子探视权,法律上无效。
探望权从法理上看,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实践中,探望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则在于: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
但由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还不算长,在理论上对探望权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分歧,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二、离婚后孩子有权拒绝对方探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 对方提出要见小孩的要求是没有办法拒绝的,探视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有过分的行为可以报警,自己是不能决定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的,中止探视权要由法院来判定。 推荐阅读: 的认识 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明确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而且该条还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确实发现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事由的,可以申请法院中止对方的探望权。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 “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法确定了探视权的可诉性。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拒绝探视权是不存在法律效力的,如果想要拒绝对方的探视权是需要得到法律的判定,是否对方行使探视权会造成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如果没有太大的问题一般是不会终止父母的探视权,只要身份存在,探视权就是个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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