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谢朋诉称:胥紫系谢力和谢朋之母,谢力、王丽系夫妻,育有一子谢聪,谢力、王丽离婚后,谢力死亡。谢力名下有丰台区顺八小区304号(以下简称304号)住房一套,谢力曾对该房产订立遗嘱,明确由原告继承。现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涉案房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胥紫辩称:同意。
被告谢聪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遗嘱订立时谢聪尚未成年,依法应当为其保留必要份额,故该遗嘱部分无效。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谢力、王丽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涉案房产系谢力个人房产。原告向法院提供的遗嘱中,明确表示涉案房产的贷款系谢朋负担;且除涉案房产之外的财产由谢聪继承。
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2)原告给付谢聪遗产折价款十五万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因被继承认生前订立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属于合法生效的遗嘱,故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但是又因订立遗嘱时谢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谢聪尚未成年,依法应当为其留存足够其生存的遗产,经调查遗嘱中留给谢聪的财产尚不足以满足其生活成长至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故本案应当在依照遗嘱继承办理之前应当扣留出谢聪依法应当继承的份额。具体数额应当由法院综合谢聪本人生活当地的经济水平、物价水平等多项因素酌情判定。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