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徐里诉称:穆牛与吴珍系夫妻,育有穆一饼、穆二饼、穆三饼、穆四饼4子女。穆牛与吴珍共同共有沙子胡同401号平房三间房产。现起诉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涉案房产中第二间房屋四分之一份额。
二、被告辩称
被告吴珍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穆二饼、穆三饼辩称:同意按照穆牛遗嘱分割遗产。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穆牛生前订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北房东数第一间由穆二饼继承;第三间由穆三饼继承;第二间由穆三饼、穆四饼共同继承。
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产中北房东数第二间所有权变更归吴珍、穆三饼、徐里共有,其中吴珍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穆三饼、徐里每人各占四分之一共有份额。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本案中,涉案房产虽然登记在穆牛名下,但根据其订立的遗嘱可认定涉案房产系其与吴珍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被继承人的遗产仅限于涉案房产的一半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订立了公证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订立遗嘱,故其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穆四饼作为穆牛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去世,且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转移给他的法定继承人,又因穆四饼离异,故其法定继承人为吴珍及徐里。故徐里有权主张继承穆牛遗产份额。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