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界定
过往,企业间的拆借行为多被认定为非法,甚至有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且在事后无法偿还的情况下还可能被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以下合称非法集资行为)。如今,在最高院认为企业间拆借具有合法性的情况下,如何界定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行为,两者之间的细微区别如何认定,这将是未来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一、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界定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除外。
《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由此可见,虽然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都表现为向别人借钱,出具借条等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但二者却有很大的不同。
二、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怎么办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怎么办?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作出如下规定: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