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应对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负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04-02-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该条以列举的形式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全部列了出来,也就是说,除了十七条第二款中所列举的八种犯罪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但笔者认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应当对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负刑事责任。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该罪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普通犯罪中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这是由侵犯的客体的重要性及其所可能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所决定的,即侵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较之所针对的某一个人、某几个人或者其项财产安全的其他八罪而言,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显然其危害性是更大的。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枪支、弹药、爆炸物较之一般的刀、棍、砖之类的器械,其杀伤力和破坏性是巨大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成为犯罪工具后,其危险性不言而喻;枪支、弹药、爆炸物一旦落入犯罪分子手中,其后果不堪设想。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虽然不一定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作为危险犯,其已经威胁到不持定多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十分明显,能够被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所认识。《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因为犯罪都是受人的思想支配和影响的,都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所控制的,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是随年龄的增长而增长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危险性,以及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来说,是完全能够认识到的。
综上可知,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作为一项严重犯罪,其性质较之抢劫罪更为严重,并且其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之一般的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更明显,更容易被青少年所认识,所以,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应当对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