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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发布日期:2017-10-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执行死刑的机关和期限  
第一审人民法院(由高院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会见亲属  
第一审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死刑停止执行的程序 
死刑暂停执行的情形 
应当暂停执行,并层报最高法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停止执行后的审查  
第一审法院发现后的处理  
①应当暂停执行,层报最高院。
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最高法院发现后的处理  
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下级法院接到最高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对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的调查结果和意见,由最高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解释》第421条)  

最高法院审核后的处理  
(一)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二)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  
死缓的执行:
①故意犯罪的: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由服刑地中院依法审判,所作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最高法解释》第415条)
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服刑地中院执行。(《最高法解释》第417条第2款)
②过失犯罪或没有犯罪——无期徒刑
③重大立功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死缓期间从判决或裁定核准死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死缓期满依法应当减刑的,法院应当及时减刑。死刑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缓期满之日起计算。(《最高法解释》第416条)  



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缓刑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缓刑的
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无罪和免予处罚的执行  
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执行主体  
法院负责没收财产,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审法院。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受托法院在执行财产刑后,应当及时将执行的财产上缴国库。  

执行时间  
罚金刑:可以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没收财产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有关执行异议规定审查并处理。(《最高法解释》第440条)  

执行顺序  
①先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再执行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
②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终结执行的情形  
①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②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以供执行的;
③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以供执行的;
④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免除罚金的;
⑤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  
①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最高法解释》第443条)
③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  

执行回转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赔偿。  

罚金的减免程序  
1、理由: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
2、申请: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免,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执行法院审查后的处理:
①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依法裁定准予减免;
②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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