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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汽车自燃损失惨重,损失谁来承担
发布日期:2017-10-1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租赁汽车自燃损失惨重
黄某与李某一同承租了黎某的出租车,但签订承租合同时只有黄某签名,合同中约定:1、车主要定期做好该车的常规保养、检修;2、早、晚交接班时,承租人应严格检查证件、车况;3、承租人不得将出租车交给他人驾驶,不能转租等内容。后李某驾车营运时,车子起火被焚毁。后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不明,属汽车自然现象。另在事故前几天,被告黄某驾驶该车时由于马达冒烟,将该车送到修理厂,由车主黎某负责对马达进行过更换。
法院审理:三人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三人均有过错,均未对车况进行严格检查,应由三人共同承担车辆损失。
律师说法:租赁汽车自燃损失谁来承担
本案中经消防部门调查并认定火灾原因不明,属汽车自燃现象。虽然火灾原因不明,但事故前几天该车曾经出现冒烟起火并到修理,而此事租赁双方都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黎某在该车冒烟后未做好该车的常规保养和检修即将车继续交给黄某营运,而李某在出租车曾经冒烟起火的情况下,未严格检查车况继续营运,双方均有过错,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黎某与黄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某虽未在合同上签名,但其陈述是与黄某共同承租,且合同中有交接班的规定,也印证承租是两人,且合同实际履行中也一直是黄李两人驾驶营运,出租车被烧毁时是李某在驾驶。因此,李某对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将其三方应根据划分的责任大小来共同承担损失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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