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劫刑事案件数额巨大标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劫刑事案件数额巨大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 18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 16号)已下发全省法院。按照2 0 0 0年1 1月2 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35号)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之规 定,对我省抢劫刑事案件执行“数额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抢劫刑事案件,抢劫地点能够查明的,数额巨大的标准参照抢劫地适用的盗窃案件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地点无法查明的,数额巨大的标准参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盗窃案件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 01 3年9月1 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