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在讯问时遭受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是否应予排除?
贩卖毒品在讯问时遭受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是否应予排除?
[基本案情]李X(男)与其成X(女)于2013年3月13日在北京市X区旧忠路11号向其马X贩卖毒品甲基笨丙胺0.91克,后被北京市X区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李X所驾驶的小车内并查获毒品甲基笨丙胺97.98克。在抓获后审讯过程中,李X向其辩护人陈述归案后遭受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且车内查获毒品甲基笨丙胺97.98克并非系其李X所有,李X所驾驶的小车系从租车公司临时租用,在公安机关供述车内查获毒品甲基笨丙胺97.98克系预审人员采用暴力方式收集的证据。在本案中,李X在公安预审人员采用暴力方式收集的证据是否作为本案的裁判证据,车内查获毒品甲基笨丙胺97.98克是否是李X所有?
[法院判决结果]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X、成X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结伙向他人贩卖甲基笨丙胺,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X当庭推翻原供,在北京市X区派出所所作的供述依法予以排除,车内查获的毒品甲基笨丙胺97.98克无证据证据系李X所有,判决被决李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成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后,二被告人人均服从判决。
[律师评析]辩护人接受本案后,先后六次前往北京进行会见,查阅全部的证据材料,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多次和公诉机关对本案进行了交流。在审判阶段,辩护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召集了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李X,对其李X在预审阶段所作的讯问笔录的收集程序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依辩护人的申请,调取了李X入所体检表、李X在讯问时受伤后送入北京X医院的入院证明及病案材料,均证据其李X受到其外伤导致左侧气胸、左背挫伤、及左侧肋骨骨折,上述证据材料均能证明其李X归案后在预审过程中收集证据程序违法,其不具有合法性,公诉机关也未提供在X派出所讯问李X连贯现场录像资料以及侦查人员没有正当理由出庭说明情况,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后李X在预审阶段的全部证据材料均被排除。李X在北京X看守所有预审同涉录音录像、不存在刑讯逼从情形,X看守所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讯问和羁押场所,该部份证据结合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其实可信,其看守所这一部有罪供述予予采信。
关于李X车内查获毒品甲基笨丙胺97.98克是否系李X所贩卖,李X对其这一部份毒品主观上是否明知,辩护人从同案的被告人成X的讯问材料中,均证实了该车系从租车公司租借,无任何证据证明所租用的车辆内甲基笨丙胺97.98克是李X和成X所有,辩护人提出该部份毒品无李X无任何关联系,李X和成X所有的证据材料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后法院判决李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成X(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承办律师: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吴远国
二0一七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