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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办理房产继承应该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17-10-1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于一子诉称,于牛与马漂系夫妻,原被告三人系其子女。于力系于二子之子。于牛与马漂有两套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别为西城区车公北里小区301号、302号房屋,二老去世时无遗嘱,现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301号房屋和302号两套房屋中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归原告继承所有,302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于二子辩称,原告已无继承权,两套房屋产权中于力占八分之五,于三子占八分之二,我占八分之一。请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被告于三子辩称,不同意于二子意见。我应占三分之一的份额。
  三、当事人叙述
  第三人于力辩称,我应继承八分之五的份额。1、于牛生前曾订立遗嘱同意把其名下所有份额全部给我。2、我同意给其他人适当经济补偿。
  四、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套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于牛。于牛与于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于力取得两套房屋产权。其后,原告将于牛、于力的合同行为诉至法院,经生效判决认定前述合同无效。于力提交牛自行书写《财产分配说明》一份,明确表示将涉案房产中自己所占份额全部给于力,并由于力向其他继承人给付302号房产折价款。
  五、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两套房产由于一子、于二子、于三子各继承八分之一的所有权,由于力继承八分之五的所有权。
  (2)两套房屋归于力所有,于力给付于一子、于二子、于三子财产折价款每人各七十万元。
  六、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两套涉案房屋均系于牛与马漂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二分之一。马漂去世未留遗嘱,故应由于牛、于一子、于二子、于三子四人按照法定继承予以继承。于牛去世前亲笔书写《财产分配说明》,内容形式均合法有效,故应当认定为遗赠协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鉴于于力所继承份额超过半数,且一直居住在房屋内,故以由于力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依法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的方式处理,较为适宜。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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