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刑事诉讼传统的形成
传统观点认为,西欧从6世纪至13世纪之所以盛行“非理性”证据、审判制度,包括神明裁判、司法决斗、宣誓制度在内,其原因是中世纪人们的认识能力存有缺陷或者被征服的蛮族未开化。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1)如果仔细审视所谓“非理性”证据、审判制度所适用的范围,将发现它们主要适用于刑事死刑、流血刑的重罪案件,同时,同时期根本没有死刑的教、俗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轻罪案件中,这些所谓的“非理性证据”根本没有用武之地,相反,所谓的理性证据制度——证人证言、情况证据倒是占据着主导地位。(2)对于法官已通过其他渠道——例如法官在法庭之外亲眼目睹犯罪——而私下知悉的案件,法官从来都未省略法庭审判;更甚的是,即使法官知道呈堂证据是伪证,或者当证据与个人私下知悉发生严重冲突时,法官也从不动用个人知悉而是根据证据裁判。(3)非理性证据、审判中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判决先于证据”的倒置司法模式。{1}这些匪夷所思的特点,绝非认识能力之说所能够解释清楚的。
本文指出,探讨西方“非理性”证据审判制度、13世纪以后欧洲大陆所谓“理性证据”,乃至整个西方司法传统——“司法消极性”——的特点及其形成根源,必须一头扎进西方独特的基督教、乃至更早的犹太教文化中探求深层的根源。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主要探讨“非理性”的神明裁判、司法决斗、宣誓制度特点及其形成原因;当然,为了说明问题,与此有关联的法律现象,如13世纪以后出现的“法定证据制度”等,本文将偶有涉及。就西方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形成原因,笔者将从西方著名的基督教——“血罪观念”——开始。
一、基督教文化中的刑事司法观:法官=谋杀犯,刑事司法=谋杀
依据中世纪世俗法,“整个中世纪的西欧,那些犯了重罪如谋杀、纵火、叛国、强奸等罪行的人,要被处以不同种类的死刑;种类繁多的死刑执行方式十分残酷,并且经常是血腥的,有时是在大庭广众下进行的。刽子手将罪犯的身体肢解得残缺不全,粉碎其心脏、挖出其眼睛,或者用烧红的火棍刺穿其身体”。{2}这就是中世纪著名的“血腥制裁(blood sanction)”或“血腥判决(blood judgment)”。{3}在中世纪,这种死刑或者残害肢体(mutilation)的刑罚适用于所有的重罪。但是,这种流血的行为,在基督教的教义中都是严格禁止的,因此,中世纪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与战场上的士兵,都被视为杀人者。理解这一点,是解开西方刑事诉讼文化之谜的钥匙。
正是对血、流血的禁忌,形成了基督教文化独特的刑事审判观:即“审判=谋杀,法官=谋杀者”。也正是这种独特的审判观念,在不同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西方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传统才得以形成。
(一)基督教对血、流血、杀人的禁忌与惩罚
1.犹太教、基督教对血的禁忌
犹太教中有一个古老的传统,即禁忌血,禁止沾染血、吃血。一方面是出于一种宗教仪式纯洁性的考虑,因为他们认为血是不干净的、污染的。从《旧约》中,我们可以找到类似的禁忌:在女人生育以后,或者经期或者患血漏期间,被视为是不洁净的,如果男人和她接触,也被视为不洁净;这些被污秽的人,在一定期限以后,都需要在祭祀上赎罪。{4}另一方面是从珍惜生命考虑:因为生命存在于血中。{5}直到今天,犹太教、基督教的信徒都拒绝食用一切动物的血。
作为继承犹太教衣钵的基督教,保留了对血禁忌的传统。然而她不再仅仅是将沾染血作为一种玷污,更是将沾染血、使人流血、杀人看作是一种“血罪(guilt of blood)”。这种观点,尤其在西方的基督教世界尤为明显,其原因是对于《新约·使徒行传》——“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并勒死的牧畜和奸淫”。{6}——的理解;对此,东方教会和西方教会存在着不同的解读:东方教会秉持了《旧约》中的传统,即血就是禁止吃血;而西方教会则沿循了拉丁教父德尔图良(Tertullian)(160—225年)、奥古斯丁等人的解读,禁止偶像崇拜物、通奸、禁止血,在西方教会的语境中,血即流血。究竟哪一种解释是正确的?许多学者认为,西方的解读较为可取,并较早成为通说。{7}正是在这种对《使徒行传》进行阐释的基础上,德尔图良构建了基督徒三种不可饶恕之罪(sin),即偶像崇拜、通奸和杀人。{8}奥古斯丁证实,许多人将这三者视为“死罪(crimina mortif- era)”。{9}所以,在西方基督教世界里,对血存有禁忌,不仅禁止沾染血、吃血,更重要的是禁止流血、杀人,并且将其列为最严重的“道德犯罪(moral sin)”之一。
2.早期基督教禁止一切杀人、流血的教义
早期基督教所禁止的流血、杀人,没有正义与不正义的区分。Lactantius在304—305年间说道:“上帝禁止杀人,不仅禁止强盗这种违反人类法的行为,也禁止那种被视为合法的杀人。”{10}现代的学者评论道教会这种远古的戒律好像对即使是正义的杀人也给予严重的惩罚,很明显是出于一种担心,有时燃起的激情可能失控并导致杀人者的情绪背离其正义、合理的目的。”{11}所以,西方基督教传统中对血、流血的禁忌,“同样适用于谋杀、死刑判决以及战场上杀人”。{12}这种不加区分、禁止一切导致流血、残害肢体、杀人的传统,一直延续到整个中世纪,涉及的职业有战场上的士兵、刑事司法中的法官、从事外科手术的医生{13};涉及的活动有刑事诉讼中的作证行为、审判行为,战争中的杀敌、作战行为,外科手术,以及体力竞技比赛、格斗与司法决斗行为{14};即使“正当防卫”,在13世纪之前也被教会所禁止:基督徒宁可自己被杀,亦不能流暴徒的血。{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