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款 是否形成借贷法律关系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与创新,P2P网络借贷平台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与使用,人们也倾向于使用P2P网络借款的方式来获得借款。下文将介绍P2P网络借款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我们应当如何选择合适的网络借贷平台。
网络借贷平台借款给个人会员
2017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8个有关金融消费纠纷的典型案例,以教育社会民众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恶消费权益。随着当今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其中,有一个P2P网络借贷的案例引人关注。
在借贷平台发展势头正猛之际,上海某网络借贷平台与其注册会员张某由于网络借款发生了金融纠纷。该网络借贷平台是由上海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予以经营,而当事人张某是该平台正式的注册会员,其于2014年4月8日通过该网络平台为自己的账户充值了20万元。2014年11月,另一当事人李某向该网络借贷平台提出了需要3000元的借款。
该网络借贷平台有向社会公众及其注册会员公布的借款流程和相应条款。该平台在接收到李某的申请后,按照平台的操作规定公布了借款标书,内容包括会员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限以及相应的年利率。平台根据条款进行审核后通过了李某的借款申请,并在其系统后台自动形成了相应的双方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张某与李某之间就此达成借贷合同。2014年11月5日,该网络借贷平台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扣除了相应的居间费,向申请人李某支付了2878元。
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李某并未按时向该平台归还本息。该网络借贷平台则根据规定向债权人张某披露了借款人李某的相应信息,张某根据这些信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李某归还其在网络平台上所借的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等相应费用。
网络借贷平台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有效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在该网络借贷平台注册会员并予以充值,属于向该平台上的任一不特定主题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而李某在该借贷平台上申请借款的行为,系向该网络借贷平台上的投资人借款的意思行为。根据该网络借贷平台所提供的后台数据,可以知道李某所借出的款项由会员张某提供,因此应当认定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形成了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
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所形成的网络借贷关系虽然真实有效,法院仍作出了对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应当注意的是,本案的借款合同和相应的居间合同是由该平台根据流程于其后台自动生成予以保留的,该内容是属于平台后台运作的程序形成的,不具有公开性。因此,本案中缺乏确切的证据表明借款人李某在借款时知晓协议的具体内容,开庭过程当中,李某亦对该协议的内容予以否认。债权人张某的合法权益则无法得到保障。
应当选择注册透明、收益合理、信用良好的P2P网贷
随着P2P网络平台的不断发展,网络上可以搜索到的P2P网贷平台让人眼花缭乱。投资人和借款人在选择P2P网络平台的时候,都应当谨慎考量该平台的年化收益率、借贷效率、信用率等因素的合理性;仔细核查网贷平台的合法资质和注册信息;投资人切忌一昧追求收益的高回报而忽视了投资的高风险。
另外,投资人和借款人应当注意选择的P2P网络借款平台是否选择了有一定影响力的第三方机构托管其资金账户,或者有权威的第三方机构为其作了担保,这有助于判断该P2P网络平台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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