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流产,丈夫可起诉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案情:妻子不幸流产,丈夫起诉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丈夫在外务工期间,本希望在家待产的妻子生下一个可爱宝宝,却不料得到的却是妻子流产的消息。丈夫认为是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了其生育权,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对方赔偿30000元。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但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
龙明庚和沈丽媛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同在广东务工,因双方性格不是很合得来,所以有时会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因沈丽媛怀有身孕,其便单独回到娘家养胎待产。沈丽媛回家后不到两个月,龙明庚却从父母处得知沈丽媛流产的消息。疑惑和愤怒的龙明庚回到家后,妻子跟她解释说是由于从摩托车上摔下导致流产,但根据龙明庚父母的说法和龙明庚自己的猜测,其认为是沈丽媛人为中止妊娠。
事后龙明庚多次与沈丽媛及其家人理论争辩,但结果于事无补,反而使双方矛盾加剧、感情破裂。龙明庚坚决认为妻子是故意擅自中止妊娠,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一怒之下,龙明庚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庭审中,沈丽媛表示同意离婚,但其是由于意外导致流产,其不应赔偿原告。
法院判决: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不支持丈夫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沈丽媛流产的真实原因不明,原告仅仅凭借自己猜测认为其是人为中止妊娠,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人为流产的事实不予认定。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原告以被告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不应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侵害行为有差别,其所造成的损害亦有所不同,分别论述于下:
1、在重婚情形下。重婚行为构成了夫妻间贞操义务的违反,主要会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至于物质上损害亦非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另外,为获得他方配偶不忠行为的证据而支出的费用亦应计算在内。
2、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犯的客体与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后者造成的结果相类似。重婚造成的结果前文已有详述,此处不再赘述。
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至于精神上损害,同样应委之于法官依前文所列标准予以确定。
4、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下。虐待家庭成员的损害后果与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损害后果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5、在遗弃情形下。物质损害主要包括扶养费、家庭生活费当中应由对方支付的部分。精神损害依上述规则予以确定。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