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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7-09-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产。这是与诈骗罪的区别点。经济合同指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成立本罪至少对方当事人(受骗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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