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协议 协议履行完毕后可否再起诉赔偿
案情简介: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又起诉赔偿
2013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麻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无牌证三轮汽车搭载被害人刘某某(麻某某侄女女婿)、孙某某(麻某某侄女)、李某某(麻某某嫂子)从庆城县葛崾岘乡贾塬村驶往庆城县驿马镇,行驶至庆城县葛崾岘乡辛龙口村至贾塬村村道1KM+600M处,遇左转弯下坡时发生侧翻后滑出路北,造成车厢内乘员刘某某当场死亡,麻某某及乘员孙某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鉴定:刘某某系交通肇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孙某某下肢损伤属重伤。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麻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麻某某分别与伤者孙某某、李某某及死者刘某某家属达成协议,孙某某、李某某受伤所花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麻某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刘某某子女抚养费50000元、死亡赔偿金及其他费用42000元,共计92000元均被原告领取。现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继续赔偿。
法院判决: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不得再起诉赔偿
被告人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无牌证三轮汽车违反规定载客上道路行驶,遇弯道下坡未降低行驶速度,临危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麻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92000元,且已履行,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无证据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签订该协议时存在被胁迫及重大误解的情形下,该协议即合法、有效。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生敏诉
律师说法: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可否再起诉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警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安交警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知,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可以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在交警主持调解下, 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原则上,应认为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只有一方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在签订该协议时存在被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时,才可以起诉撤销该协议并主张赔偿,否则,即使主张赔偿,法院也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又起诉赔偿的,在没有上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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