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保管义务导致查封财产被转移 被告徐某被司法拘留
近日,禅城法院张槎法庭对一起擅自转移诉讼保全查封财产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执行司法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情回顾
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老板欠下40余万巨款
原告佛山市某针织厂诉被告佛山某服饰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双方有业务往来,至起诉时,被告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0万元未还清。另查明,被告佛山某服饰有限公司股东为被告徐某、罗某,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与罗某为夫妻关系。
经过审理,禅城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判令被告佛山某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佛山市某针织厂支付货款4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徐某、罗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已于2017年9月12日生效。
诉讼期间
被告擅自转移被查封财产
部分财产调包以次充好
在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禅城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于2017年7月13日对被告佛山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的财物进行了清点登记查封,责令徐某进行保管,还在办公室张贴查封公告。
2017年8月初,徐某对查封财产未尽保管义务,致使部分生产设备(缝纫机、打包机等)被转移,且事后不向法院报告反映事实。原告得知被告擅自转移查封财产后,立刻向法院反映了情况。禅城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告调查事实,并责令其在两周内将转移的查封财产追回。
2017年9月18日上午,承办法官到被告公司查看查封财产情况,发现被查封的生产设备被转移未追回,部分缝纫机、裁剪机等生产设备被调包,以次充好。禅城法院再次责令被告追回原被查封的财产或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置换查封,但徐某未能追回,亦未能提供相应价值财产置换查封。
处罚结果
未尽保管义务导致查封财产被转移
被告徐某被司法拘留
对此,禅城法院将被告徐某带回法庭作进一步调查,徐某当庭供认上述事实并承认了错误。由于徐某未尽保管义务,导致禅城法院查封被告保管的部分财产被转移、调包,徐某未能在指定期间内追回被转移的财产,亦未能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置换查封,最终,禅城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决定对被告徐某处以司法拘留五日的处罚。
法院将徐某送往佛山市禅城区拘留所收押,并责令其妻子罗某继续追回被转移的查封财产。目前部分被转移的查封财产已经被追回。
寄语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通过采取上述的手段可以让履行义务人不得不履行其义务,以此来保证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利益最大程度的受到保护。
本案中,被告将法院诉讼期间保全查封的财产擅自转移,且查封的财产未追回,此行为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禅城法院决定对徐某处以司法拘留五日的处罚,有效打击了逃避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同时也维护了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