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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17-09-26    作者:怀向阳律师
【刑事自诉】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l)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3类案件,如被害人按该条第3项规定起诉时,还必须符合该法第86条、第145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不立案、不起诉或维持不起诉决定等有关材料。
  (2)属于本法院管辖的。
  (3)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被指控的犯罪没有超过法定追诉期间。
  例如,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故意伤害案(轻伤)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司法机关不再追诉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仍提起刑事伤害自诉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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