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工作受伤找谁赔偿
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工作中受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员工受伤,用工单位担要担责吗?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申请人陈某进入被申请人阳山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劳务公司)从事扎铁木板安装工,后被派道至被申请人广东某特路桥有限公司对某大桥进行模板拆除工作,2014年3月27日,在拆除工作中不慎被模板压伤。2014年11月12日,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二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二级,停工留薪8个月。
本案中,被申请人恒通劳务公司系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被申请人路桥公司系用工单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以恒通劳务公司和路桥公司作为共同被申请人,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恒通劳务公司和路桥公司应对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裁决】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没有依据,本委不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在劳动派遭期间,用工单位是劳动报酬的实际支付主体,为第一责任人;派遣单位是劳动报酬的名义支付主体,为第二责任人;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引发的劳务派遭争议,派遭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被告广东某路桥有限公司应对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贵任。
【中级法院判决】
某路桥公司与劳务公司形成劳务分包关系.劳务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劳务公司与路桥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路桥公司与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路桥公司无需对劳务公司与其之间的工伤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贵任。原审判决作出劳务公司是劳务派遣单位,路桥公司是用工单位的认定不准确,原审据此作出由原审被告劳务公司和上路桥公司应对劳务公司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错误,本院应予纠正,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实体处理部分不恰当,本院依法应予变更。
【律师解析】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派遣的劳动者在履行职务的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来讲,用工单位承担的应是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选任上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被派遣劳动者的侵权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