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签订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 一.签订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1、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没有签订。法律经济学依据交易所需要的时间,将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区分为瞬间交易和缓期交易。缓期交易是一种承诺交易,即从承诺的做出到承诺的实现之间存在着一段完成承诺交易所需要的时间。对于缓期交易,市场主体必须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2、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主体的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企业要防止两种合同主体不当的倾向:一是当事人错位,即虽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不具有这两种能力。
3、合同文字不严谨,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真实意思的体现必须要靠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必须讲究咬文嚼字。
4、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即通常所说的合同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合同中的常见漏洞往往是违约条款部分。详尽的违约责任条款能够帮助企业把对方将来从事机会主义行为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并且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交易信誉以及对合同未来履行结果的预测,设计对自己有利同时又为对方所接受的"双赢"合同。
5、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通过强制履行承诺帮助人们实现他们的私人目标"是合同立法的目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例如,企业之间签订借贷合同或联营合同时设立的保底条款、担保合同中以政府机关作为保证人等,这些条款依法无效,也因此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二、履行合同须注意哪些问题
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书面变更或没有及时书面变更。合同变更是合同履约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事情,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变更两种情形。企业可通过合同变更保障合同的更好履行以及一定目的得到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重新签订了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必须及时采取书面形式。
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等)没有发。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书函是企业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本身也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企业自我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实践中这一点却往往被忽视,结果企业只能遭受损失。一般情况下,合同文本应把双方有关合同内容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企业必须同样给予足够重视。
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一些企业管理人员却对此并不重视。当因合同问题发生纠纷时,企业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这样的案例在建筑施工合同的施工变更中比较常见。
4、诉讼时效内不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例如,被拖欠合同款的情况在石化、建筑等行业相对严重,有些欠款没有诉诸法律,但当企业起诉时却发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5、应当行使的权利没有行使。我国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抗辩权,但实践中为数不少的企业却不会行使这项应当行使的权利。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方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很多情况下施工方人却担心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放弃行使抗辩权而去垫资施工,结果发包方的欠款数额越来越大,问题也愈加难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