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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不是属于家庭暴力
发布日期:2017-09-15    作者:110网律师
丈夫欲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却不幸招来杀身之祸
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妻子不从,两人发生厮打,结果妻子用长袜勒住丈夫脖子致其死亡。据悉,樊莲(化名)和车建民(化名)原本是一对夫妻,育有3个女儿。2014年6月,两人协议离婚。2015年8月,两人又复婚。但复婚后,两人依然争吵不断。而悲剧发生在今年元旦后,他们在沙溪的家中。樊莲说,元旦当晚车建民提出和她发生男女关系,自己不同意,车建民还是霸王硬上弓。次日晚,车建民又提出想和樊莲发生关系,樊莲拒绝了,但是车建民还是态度强硬,于是两人发生厮打。厮打间,樊莲咬伤了车建民的手指,将顺手从旁边的一个衣柜里拿出的一条黑色长袜,绕在车建民的脖子上,并两手分别把袜子向两边拉,大约1分钟左右,松开手,带着5岁的小女儿离开家中。直到1月4日上午,樊莲拨打车建民的电话,发现没有接听,当天10:30许,她来到沙溪镇溪角派出所,让警察去她家查看其老公情况。警方表示,大约半小时前,110已经接到其大女儿的报警,车建民已在家中死亡。
先不评价案中妻子是否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就丈夫的行为来讲,是不是属于最近《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家庭暴力行为?面对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受害人怎么办?
《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行为有哪些
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上述案例中车建民对樊莲多次强行使用暴力发生性关系,也系属家庭暴力。
面对家庭暴力如何寻求救济
如果你遭遇了家庭暴力,你可以:
向加害人或者本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获得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临时生活帮助。
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
(文章转自网络,如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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