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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9-14    作者:郭庆梓律师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当然,即使离婚也不会改变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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