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常见问题汇总(全面、实用)
、物证常见问题
1、物证提取、扣押不全面
现场勘验过程中对物证的搜集不全面,提取、扣押的物证来源不清,主要表现为现场未提取物证、提取的物证存在遗漏,提取物证的位置和现场照片不一致,物证的性状特征与登记表中记载的不一致或者与DNA检材中显示的不一致等问题。
对于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相关物证,应有扣押决定书及相关清单、扣押清单,笔录应该有见证人、持有人、侦查人员签名,对于没有持有人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物证检材和样本在每个司法机关和鉴定单位保存和流转,都应有专人负责,每次交接都应有两人以上签收。流转过程的记录要连续,一旦出现断点,该物证的证据能力就会受到影响,成为以后法庭审理中的薄弱环节,如果受到辩护人的质疑,严重的会使该物证得不到法庭采信。因此,应保证卷中所扣押的物品清单与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之间的对应性。
2、《调取证据通知书》与《扣押决定书》使用混乱
在现场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制作《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该证据,向个人收集和调取的证据,必须由本人签名,并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扣押清单需要有见证人签名,而调取证据清单不需要见证人签名。
3、物证保管、移送、处理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