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开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1、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6日,王某、赵某经案外人何先生介绍向何某某借款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用于顺庆法院附属工程的投标保证金,借款期限为三个月(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8月26日),并约定该借款的月息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的贷款利息的四倍付清,利随本清,若逾期未归还,按本金的30%支付违约金,同时按天支付5%的滞纳金。同日,何某某通过何先生向王某的银行账户转款70000元。现借款已到期,王某、赵某既未向何某某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经多次催告未果,委托罡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张德兆代理,担任何某某诉讼代理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何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3045元。同时支付违约金、滞纳金,计算方法为: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6年8月27日起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
2、法律延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律师观点:
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拒不执行的,当事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法律判决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