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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分配
发布日期:2017-09-13 作者:
耿武杰律师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分配
2013
年
8
月
9
日,农民邹某在某村集市上行走。摆肉摊的宋某正在招呼客人,冷不防,王某饲养的狗叼走一块宋某肉摊的肉,宋某追赶,跑到十字路口,遇到张某牵马赶集,马受惊吓,向一旁跳跃,将邹某撞翻致伤。
律师评讲:鉴于宋某追赶狗事出有因,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对饲养的狗管理不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某的马撞人是由于受到了狗的惊吓,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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