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肯尼亚情势看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启动机制
一、背景
2007年12月,肯尼亚举行总统大选,时任总统的民族团结党领导人齐贝吉(Mwai Kibaki)获得连任。选举结果公布后,反对党橙色民主运动认为选举过程存在舞弊并要求重新计票,但被选举委员会拒绝。此后,肯尼亚爆发多次抗议活动并由此引发大规模暴力活动。根据官方数据,截至2008年2月15日,共有1220人死亡(其中包括17名警务人员)、41396间房屋被烧毁,另外还有成百上千的人被迫离开自己的社区。{1}此后,在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带领的非洲知名人士小组斡旋下,肯尼亚执政党与反对党就分享权力达成协议,于2008年4月组建了联合政府。{2}
二、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启动
在国际刑事法院有关法律文件中,不管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还是《国际刑事法院程序与证据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于检察官和预审分庭对案件信息的审查与评估都没有任何详细的程序规定及标准。通过对从检察官递交授权开始调查肯尼亚情势的申请到预审分庭作出同意检察官开始调查决定的程序性分析,可以直观地了解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可受理性的内部运作程序。
—2009年11月6日,国际刑事法院院长会议发布了《将肯尼亚共和国情势交予第二预审分庭的决定》。
—2009年11月26日,检察官莫雷诺—奥坎波(Luis Moreno-Ocampo)向第二预审分庭递交了《根据〈规约〉第15条进行调查的授权请求》,要求预审分庭授权开始对肯尼亚在2007年至2008年发生的选举后暴力事件进行调查。
—2009年12月10日,预审分庭发布了《被害人参与和准备科(the Victims Participation and Reparations Section)根据〈规约〉第十五条第三款组织被害人陈述的命令》。
—2009年12月21日,国际刑事法院书记官处通过被害人参与和准备科发布了单方面保密文件《关于被害人陈述的报告》,要求延长发布被害人陈述的时间。
—2009年12月23日,预审分庭发布了单方面保密文件《对于延长时间期限的决定》,同意被害人参与和准备科延长时间的请求,并命被害人参与和准备科在2010年3月15日之前发布包括有被害人陈述的报告。
—20l0年1月11日马克斯·希莱尔教授和威廉· A.科恩教授递交了作为顾问(amicus curiae)参与案件的申请,希望能够就检察官开始调查的申请发表相关意见。
—2010年1月15日,检察官请求许可能够答复上述两教授的顾问申请。
—2010年1月18日,检察官递交了单方面保密文件《检察官查阅被害人参与和准备科文件及预审分庭所有决定的申请》,要求预审分庭“(1)授权检察官查看被害人参与和准备科的报告;(2)命令被害人参与和准备科若有相关文件应通知检察官,禁止单方面在书记官处内部传阅;(3)允许检察官对于被害人参与和准备科递交的信息表明自己的立场;(4)除非有继续保密的需要,将现有被害人参与和准备科的文件重新分类为公开。”
—2010年1月20日,被害人之一的法定代理人递交了针对顾问申请的回应文件,要求预审分庭拒绝顾问申请。
—2010年1月27日,马克斯·希莱尔教授和威廉·A.科恩教授递交了对于法定代理人及检察官请求的回应。
—2010年2月3日,预审分庭拒绝了顾问申请,以及相关的法定代理人、检察官的请求。
—2010年2月18日,预审分庭发布了《对于澄清及其他信息的要求决定》。
—2010年3月3日,检察官递交了对于《对于澄清及其他信息的要求决定》的回应文件。
—2010年3月15日被害人参与和准备科递交了《被害人陈述报告》及其407个附件,包括被害人陈述的原始版本。
—2010年3月24日,预审分庭发布了《再次澄清及关于〈检察官查阅被害人参与和准备科文件及预审分庭所有决定的申请〉的决定》。
—2010年3月29日,被害人参与和准备科公开发布了经修订的《被害人陈述相关报告》。{3}
—2010年3月31日,国际刑事法院第二预审分庭作出决定,以2:1的票数决定,根据《规约》第15条的规定,授权检察官启动对肯尼亚情势的调查。在这个决定中,Ekaterina Trendafilova和CunoTaifusser法官投票赞成程序的启动,而Hans-Peter Kaul法官则持反对意见。{4}
从以上程序可以看出,预审分庭的主要信息来源是检察官的请求材料和《被害人陈述报告》。《被害人陈述报告》由书记官处被害人参与和准备科提供。《规约》和《规则》等国际刑事法院法律文件均未提起被害人参与和准备科,只有《法院条例》第86条第9款提到“应在书记官长的权限内设置一个专门处理被害人参与和赔偿的单位。该单位应负责协助被害人和被害人群体。”在肯尼亚情势的授权审查中,被害人参与和准备科扮演着重要角色,从检察官向预审分庭请求查阅被害人参与和准备科文件及预审分庭所有决定来看,被害人参与和准备科的文件和信息对检察官保密,并且毫无疑问会对预审分庭的判断产生影响,因此被害人参与和准备科起到了预审分庭与检察官之间制衡的第三方的作用{5}。
另外从2009年11月6日院长会议分派第二预审分庭处理此案到2010年3月31日第二预审分庭作出授权决定,共计5个月的时间。但被害人参与和准备科一直到2010年3月15日才提交了《被害人陈述报告》,15天后预审分庭才作出决定,这说明《被害人陈述报告》的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从最好的角度出发,这映衬出法院书记官处在收集被害人陈述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也反映了完全依靠合作的法院运转体系面对的尴尬局面。
预审分庭以多数的形式通过授权决定是法院预审分庭决定方式的鲜活说明。预审分庭在决定中形成了多数意见和反对意见,两种意见都在决定中有详细体现。预审分庭决定首先通过对《规约》第15条和第53条的解读形成预审分庭授权开始调查的标准,然后结合对《规约》第7条危害人类罪犯罪构成的分析使上述标准具体化,最后再审查肯尼亚情势是否符合分庭所设立的标准,从而得出最后决定。反对意见基本上也是采用了解读一分析一审查的模式,但是更侧重于解释与多数意见的不同观点。无论是多数意见还是反对意见,都从法理、逻辑和事实角度对法院规定和肯尼亚情势进行了具体、立体的解释和分析,从其解释和分析中,可以得出法院无论是在具体规定、诠释法理上还是事实调查上都有不同程度的矛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