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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故意伤害罪轻辩护成功辩护被判缓刑
发布日期:2017-09-10    作者:肖小勇律师

湖北武汉故意伤害罪轻辩护成功辩护被判缓刑
辩 护 词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指派律师作为被告人吴xx(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吴xx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xx并不是蓄意的伤害别人,也不是寻衅滋事的挑起事端,而是因为被害人醉酒后某些反常的行为激怒了被告人,致使被告人丧失了理智,加之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故作出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该行为固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3、被告人吴xx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害人因为醉酒后乘坐出租车,与被告人发生了争执,之后被告人将受害人拉到了案发地后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被害人醉酒的事实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以及证人高峰的陈述中都可以认定。辩护人认为,一个人在醉酒后的行为通常都异于平时,所以被害人醉酒后的反常行为是整个事情发生的起因,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任何的冤仇,没有理由主动地去伤害被害人,只是在发生争执后,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作出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可见被告人的犯罪动机非常单纯,为了发泄自己心中的委屈,作出了不应该做的事情,对被害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所以,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吴竟与蓄谋已久或者寻衅滋事的犯罪分子有着明显的区别,属于临时犯罪起意,主观恶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4、被告人吴xx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是出租车司机,有着正当的职业,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5、被告人吴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另外,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支付医疗费用,避免了被害人的损失进一步的扩大,这一点也是值得肯定的。同时,被告人充分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已经对被害人因此花费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2013年7月6日
后记:近日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吴某某有期徙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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