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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投保不幸身亡 保险公司如何买单
发布日期:2017-09-06    作者:池万浩律师
浙江永嘉人林某向银行贷款10万元并为自己向保险公司购买意外伤害险,指定银行为受益人。一个月后,林某发生意外不幸离世,林某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理赔。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受理该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后,自愿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保险金6.5万元。
    今年1月9日,现年55岁的林某向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以下简称永嘉农商银行)申请个人保证借款10万元,同日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购买了《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17年1月10日零时起至2018年1月8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为壹拾万元整;保险金第一受益人为永嘉农商银行,第二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保险责任第(1)条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月11日早上7点多,林某和往常一样,前往村里的寺庙上香。走到寺庙门口的台阶和石狮子处时,由于天气寒冷地面霜未退去,导致台阶处路面湿滑,林某不慎摔倒,顿时磕掉两个门牙,满嘴是血。随后,林某被送往永嘉的一家医院抢救,医院认为其伤势过重建议直接送往温州抢救。同日林某被送往温州的一家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为脑出血、蛛血、多发腔梗、脑梗塞、左大脑前动脉狭窄、双侧颈内动脉钙化伴轻度狭窄、高血压,同日进行“左侧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林某深度昏迷,医生认为病情严重,继续救治下去成功希望渺茫,后经家属商量决定自动出院。次日,林某在家中死亡。
    原告叶某系林某的妻子,原告小林系林某和叶某的儿子。林某死亡后第二天,原告即通知保险公司要求赔偿。2月21日,原告将理赔材料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材料后约20余天后通知两原告称林某系自身疾病死亡只能赔付1万元,原告不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理赔,保险公司在数日后又通知原告同意将理赔款增至1.5万元。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至永嘉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向第三人永嘉农商银行支付保险款10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与被告签订的是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有别于人寿险、健康险、疾病险,该险种约定被保险人直接受到意外伤害才承担保险责任,而本案被保险人系自身疾病脑出血死亡,不在被告的承保范围内,被告不承担保险责任,原告的请求应予驳回。
    原告认为,保险公司与林某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林某死亡后原告即通知被告,在现场有两名目击证人的情况下被告一直没有进行调查取证,仅凭一份医院出院记录及死亡证明就认定林某系因自身疾病死亡,显然错误。且该出院记录也没有写明林某系高血压导致脑出血死亡,摔倒也有可能导致脑出血,且林某摔倒的时候有两名目击证人,足以证明林某系摔倒后导致脑出血死亡。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同意于2017年10月1日前向第三人永嘉农商银行支付保险金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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