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怎么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发布日期:2017-09-06    作者:110网律师
一、行为对象的划分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如果对责任承担的份额需要作出细化的规定,法律上是这样界定的:
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
2)负同等责任的,各自承担50%;
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在此次案例中,赵亮驾驶的轿车属于机动车,与货车司机林某相撞,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赵亮负事故主要责任,司机林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所以,赵亮个人承担损失的70%,司机林某承担损失的30%。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以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4)机动车方无责任的,承担10%;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按照当前规定赔偿。
在本案情中,机动车车主赵亮与行人王某之间经过交通事故责任书的认定,机动车车主赵亮负全部责任,行人王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二、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存在特殊情形,应当区别对待,合理承担!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无法分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依法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逃逸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