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环节杜绝非法证据须强化“五种意识”
为防止和杜绝产生非法证据,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侦查工作中应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强化证据为本意识,确立证据补强规则,并有意识做到“自证清白”,自觉接受监督。以此为着力点,促进自侦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主要规范,以及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规则;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些规定不仅针对死刑案件,办理其他刑事案件也要参照执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对新的挑战,强化侦查取证工作,防止和杜绝产生非法证据,必须强化“五种意识”。
一、严格程序意识
第一,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依法必须排除,即使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也不能使用。第二,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笔录,提取机关不能合理说明来源的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确立了程序法定原则,强调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延伸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办案原则,把证据问题就是程序问题明确规定下来。据此任何脱离法定程序去调查、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其结果轻则形成瑕疵证据,重则形成非法证据,非法证据必须受到程序的制裁,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这些规定要求检察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必须自觉克服“重视案件是否定得住,轻视程序是否有瑕疵”的传统认识,主动唤起程序不严就能造成证据失效的清醒意识,牢固树立更加严格的程序理念,切实遵守程序法律和办案制度,从根本上杜绝取证手段和程序违法,从而确保取证效力、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
二、证据为本意识
实践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认定案件事实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要靠证据说话,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第二,存疑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对证据运用的最基本要求。第三,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进一步确立了证据质证原则,强调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明确了法庭调查程序对证据采信的重要意义和交叉询问的操作程序。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要认真解决“重视证据的证明力、忽视证据的可采性,重视证据的真实性、忽视证据的合法性,重视证据实体的合法性、忽视取证程序的合法性,重视收集直接证据、忽视收集间接证据,重视证据的收集、忽视证据的固定”等问题,始终把获取证据作为侦查工作的主线,做到案件突破以证据能否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为标准,事实清楚以获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为根据,案件侦结起诉以能否排除合理怀疑、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来衡量,案件效果以公诉和审判环节对侦查阶段获取证据的审查、采信情况来全面加以评定。
三、证据补强意识
所谓证据补强,就是要求刑事诉讼不能只靠口供定案,口供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通过其他证据的补充和强化来认定案件事实。《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确立了证据补强规则。对是否采信犯罪嫌疑人的庭前供述,区分了两种情况:第一,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第二,对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的情况进一步加以区分,一是庭审中供认,且庭审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二是庭审中不供认,且没有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相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同时,进一步细化了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标准。可以看出,“两个规定”充分关注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证据认定问题,阐明了对待翻供的采证原则。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一是要重视全面收集证据,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的侦查模式,把整个案件建立在构建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基础之上,防止因翻供给案件认定造成毁灭性打击。二是要提高讯问能力和技巧,力争通过有效讯问彻底摧毁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从根本上稳定犯罪嫌疑人供述心理。三是要强化深挖意识,在侦查起始阶段力争更多地挖掘犯罪和违法违纪问题,建立追诉犯罪主动态势,使犯罪嫌疑人轻易不敢产生翻供企图。四是探索建立侦查预审制度,科学合理设定侦查和预审之间的任务分工。侦查环节要做好初审工作,通过讯问全面反映犯罪嫌疑人由不供到供、由供述不多到供述较多及至交代犯罪的整体过程。同时获取相关外围证据,形成证据相互印证的基础。预审环节要注重全面收集证据,使案件前后供述之间、供证之间、证证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为公诉和庭审创造良好条件。五是加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努力提高侦查科技含量和突破能力。
四、“自证清白”意识
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二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办案人员要有意识地做好自我保护工作,及时提取和保留能够证明侦查工作合法、侦查过程无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信息,即所谓“自证清白”。为此,一是要注重运用全程录音录像设施,固定讯问工作、夯实供述证据;二是加强讯问与摄录配合,进一步提高摄录水平,及时调整画面大小和位置,全面反映供述过程和细节;三是实现讯问录音录像、讯问笔录和自书供词的一致,必要时可以考虑对亲笔书写供述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四是经同意,对询问与犯罪嫌疑人有亲属关系或关系密切的证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防止证人翻证;五是建立被讯问人员健康体检制度,讯问过程结束、刑拘或取保候审前都要进行专门体检,并将结果留存在案;六是建立办案日志制度,详细记载办案程序执行和任务落实的有关情况,为有效证明执法活动提供实时依据。
五、自觉接受监督意识
一是要在思想认识上,真正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到与强化执法办案同等重要的位置,在接受监督中树立执法威信、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二是要进一步强化接受监督制约的自觉性,不断完善和认真落实各项监督制约机制,主动接受批捕、起诉、监所、申诉等部门的内部监督,积极邀请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及时补救补强瑕疵证据,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正确行使。三是认真落实办案安全防范规定和办案工作区措施,严格执行看审分离、同步录像、纪检监督等制度,确保执法规范和办案安全。四是探索建立讯问、询问见证人制度,邀请纪检监察人员或人民监督员等通过侦查指挥系统对讯问和询问过程进行监督,有的涉密案件可以采用关闭音频、观看视频的方式进行监督。五是深化侦查环节检务公开,在不违背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阳光”执法,主动接受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媒体的监督,增强执法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