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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总结 | 影视、游戏双向改编的法律问题大讨论
发布日期:2017-09-05    作者:赵虎律师
2017年8月30日晚9:00-10:00,虎知娱乐法第七期在线沙龙成功举办,本期沙龙以“影视、游戏双向改编的法律问题大讨论”为主题,由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担任主持人,由西山居陈蓓蓓、奇树有鱼公司胡滨、岩华传媒尹辉以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担任嘉宾,参与讨论的还有传媒娱乐法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公司业务律师等各个专业方向的律师,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商标代理人、版权代理人、影视传媒公司的老板、导演、编剧、传媒娱乐公司的法务、电视台法务、法律互联网运营人以及政法院校在读硕士研究生,大家就“什么样的影视(游戏)适合改编”各抒己见,并听取了嘉宾尹辉对投资方如何防控风险的精彩分享。最后,大家结合相关案例和办案经验探讨了影视(游戏)改编授权问题以及在此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在极其有限的一个小时里,嘉宾与群友们充分互动,不仅让大家对什么样的影视(游戏)适合改编和投资方的风险防控有了了解,还通过相关案例使大家对影视(游戏)改编授权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整场沙龙气氛活跃,大家在交流中获益颇丰。
 
一、什么样的影视(游戏)适合改编
影视改编游戏的案例不胜枚举,如《花千骨》、《屌丝男士》、《小时代》、《十万个冷笑话》、《仙剑客栈》等;游戏改编成电影也并不罕见,如《愤怒的小鸟》、《魔兽世界》、《刺客信条》、《新古墓丽影》等。那么,什么样的影视(游戏)适合改编?嘉宾陈蓓蓓指出,什么类型的影视适合改编成游戏,要看游戏类型。赵虎律师认为魔幻剧、武侠剧更适合改编成游戏,都市爱情剧改编的空间不大,而且,影视的人物设定、形象、故事情节等诸多方面,在影视剧改编成游戏过程中都会用到。总体来说,武侠、玄幻、魔幻,还有科幻类型的,比如超人、钢铁侠之类的题材,改编的比较多。
 
二、投资方如何防控风险
嘉宾尹辉指出,对于项目的风险控制,每个公司有自己的流程和习惯,
作为项目的跟投投资方(投资比例10%-50%),对收到的项目融资方案,对它的评估过程就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风险的评估,一般分为艺术风险评估、商务风险评估和法律技术风险评估。
● 对于艺术风险的评估:从过去高度依赖主演等卡司阵容评估转向剧本+卡司,提高剧本质量环节所占的比重。
● 商务风险评估:主要是对融资方做出的收益预估进行合理性测算,例如电视台发行收入、新媒体版权发行收入等。
● 法律技术风险评估:组织面对面的尽职调查,着重于财务和法务的技术风险控制。从公司层面和项目层面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有群友提问对于尚在开发期的项目如何进行风险评估,嘉宾尹辉解答道,开发期的项目一般确定了编剧,制片人,这个时候艺术评估就很重要了,还有操盘方的历史案例真实能力。然后可以签一个意向,至少保证有优先投资的选择权。
 
那么,具体如何操作呢?嘉宾尹辉为大家详细介绍了针对不同层面的不同举措。
◆ 公司层面,因为融资方作为项目主要出品方及承制单位,而且影视公司多为轻资产的公司,所以会着重考核他的资金实力、操盘能力,到底有没有可能控制突发风险的能力,比如突如其来的融资不到位、预算超支,能否保质保量的交付成片等。
◆ 从项目层面,除了审查常规的摄制许可资质,改编权、摄制权等授权是否清晰(尤其是续集类作品)、保险的购买、主创的签约文件外,还会着重关注各投资方之间所要求的利益回报及回报顺序是否冲突等。
◆ 在综合考察的基础上,给项目做一个定级。然后根据定级,采取一些必要的风控措施,比如是否要求开设共管账户,财务驻组,回款顺位以及担保等。
分析的如此透彻到位,即使没有接触过这方面的群友对此也有了清晰的认识。
 
此外,嘉宾胡滨结合自己的经验,向大家分享网络大电影投资的风险防控。他指出风险防控基本根据题材判断,预估投资制作成本。电影和游戏行业有个通例,就是资金份额都可以向第三方拆解。
 
对投资方如何防控风险,赵虎律师从法律角度出发,建议将较多的精力放在法律风险防控方面,比如有没有得到完整的授权,开发之后后续权利是否完整,合作各方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有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嘉宾陈蓓蓓指出,影视投资协议,有一点很重要的地方就是分手条款,即针对影片收入的善后条款,比如版权如何处置、怎样退出的退出条款。施云雯也认为分手条款涉及收回投资份额,吸引后续投资等问题,对于主控方来说尤为重要,
 
三、影视(游戏)授权的链条有多长,关键点在哪里?
既然在影视(游戏)双向改编过程中,授权是关键的一环,那么授权链条究竟有多长,关键点又在哪里呢?
赵虎律师为大家梳理从影视到游戏的授权,需要:
1、原著著作权人(一般是作者)的授权;
2、电影或者电视剧著作权人(一般是出品单位)的授权;
3、如果有外包部分,需要外包部分的授权(或者约定);
4、游戏公司内部员工的授权(或者协议),即为了防止因为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和使用发生争议,在公司与员工之间对著作权权属的相关约定。
以上所授权权利包括:1、改编权(最为重要);2、信息网络传播权;3、转授权的权利。
嘉宾胡滨指出,现实中很多授权方,尤其是大IP是不配合拿出授权链条的,很难保证拥有完整授权,但他们愿意在合同中签署权利瑕疵条款。对授权合同内签署的权利瑕疵担保条款,法院直接根据条款认定,还是根据授权链条的实际调查程度判定?瑕疵担保条款在实际业务中非常普遍,一般的IP都是无迹可循的。这个问题引发了大家激烈的讨论。
对此,赵律律师认为如果不提供授权文件,那么这个项目风险会非常大,所做的权利瑕疵担保其实意义并不大,因为一般的情况下我们合同中都会约定因为权利瑕疵的问题给他人带来的损失由授权一方承担,不用特意担保。但是,如果发生侵权,权利方不会考虑侵权方内部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担保的问题,该承担什么责任依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还好解决,追偿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承担的是停止侵权的责任,那么就是下线,这个责任所引起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难以预估,即使起诉也很难得到全部赔偿,要小心。虎知队王晓丽认为瑕疵担保条款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仅对合同双方有拘束力,不具有对外效力,发生侵权作出赔偿后可以作为向对方追偿的依据。
 
嘉宾陈蓓蓓认为,?授权文件还有一点需要考虑,即影视合同里是否有约定不允许再将影视作品改编为其他类型的作品。嘉宾尹辉提醒大家即使对于那种看起来有大利润的项目,也要守得住底线,抵得住诱惑,坚持授权链条的完整性审核。
 
四、影视、游戏双向改编的法律风险及相关案例
施云雯率先提到这样一个案例:
A跟B签署根据某外国动漫委托开发游戏的协议,协议中有瑕疵担保,B是受托方并承担开发费用,未来游戏发行后B跟A一定比例分账,但现在的情况是A拿动漫的授权可能会有些问题,导致A无限拖着不想发,但是B的开发成本已经产生了。因为这个合同是在外国版权方已经授权给A的基础上签订的。因此会有一个期限的说明,而且外国动漫授权快到期了,能够以这个期限条款要求A拿出相关的文件吗?B想要诉A,能够强制A拿出相关授权证明文件吗?
对此,大家看法不一:赵虎律师认为只能依据合同约定,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能要求A必须拿出授权证明文件,这种对行为的强制法院不会支持。但判断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违约,是个挺难的问题。如果没有约定具体的履行期限的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另一方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只是要给对方合理的时间。这就要看双方具体有哪些证据。到具体案例解决的时候,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了。可能如果我做这个案件,会选择给A发律师函,指定期限要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到期不约定,或者合同到期之后,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嘉宾胡滨认为,如果B止损那只有强制发行了,然后进行全力公告和公示,另一方面尽快对A提起诉讼。方一清律师认为为了实现合同目的,A应继续履行。那莫提议如果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的话,是否有可能支持强制履行,并指出如果B不能证明之前对A享有授权进行审查过的话,即便诉到法院说A违约,可能也不容易获得支持。
由此可见,影视、游戏双向改编的法律风险,主要在是否经过有效授权,授权的链条是否完整。赵虎律师提醒大家现实中什么样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要将上游授权书(或者副本、加盖公章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作为附件,仔细审查。薛永谦律师也指出授权文件应该作为合作的基础,必须保留复印件,并加盖提供方公章。嘉宾陈蓓蓓认为除了授权文件,在影游联动还需要明确需要影视方配合提供哪些推广资源。此外,嘉宾胡滨认为,期限也是一法律风险。
总的来说,影视、游戏双向改编最大的法律风险就是授权,一定要把好这一关。
 
五、自由讨论
大家意犹未尽,在自由讨论阶段,对“形象权”“商品化权”问题各抒己见。
赵虎律师认为,影视(游戏)周边产业,比如手办、服装、玩具等,涉及衍生产品的问题,应该属于著作权、肖像权授权的范围,现在还没有形象权的规定。所谓的商品化权,其实并不是法定权利,不能得到支持。商品化权利依然停留在学术讨论中,知识产权法院几位法官普遍表示不支持。
嘉宾胡滨则认为商品化衍生作为使用作品元素研发出来的一个分支,在主授权合同内把衍生商品的开发定义好,对收益作出分配,还是可以按照合作协议来执行的。如果影片元素本身涉及到侵权,那么连带研发的商品共同侵权。嘉宾尹辉认为衍生品的授权一般是要区分品类和销售渠道的。
 
大家讨论的热情一直持续到次日天明,群友王红梅提出两个商品化权的问题。
1、如果作者将小说的全部著作权转让给第三方,合同里面没提商品化权的问题,那么受让方是否有权进行商品化开发呢?
2、一个小说的影视剧改编权授权,授权地域是中国大陆地区,是否意味着制作完的影视剧仅在大陆地区发行,销售。
赵军律师认为著作权的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如果转让给受让方,要考虑著作权财产权全部转让的合同目的。受让方有权做商品化权的开发。赵虎律师则认为由于没有商品化权的规定,是否可以进行开发,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第二个问题,赵军律师认为将小说的改编权授权在大陆地区拍摄影视剧,应该理解为影视剧在大陆地区立项拍摄。应该不限制完成的影视剧作品在大陆以外地区播放发行。
靳红霞关于第一个问题的看法与赵虎律师相同,因为我国没有商品化权的规定。她认为,对于形象的商品化利益,谁创造谁享有。
天驰君泰的刘强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以后,商品化权现在逐渐被知名作品名称权和知名角色权代替。正如赵虎律师所一直强调的,商品化权利需要细化到法定的每一个权利或者利益,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得到合同法和侵权法上的支持。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才可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
 
致谢
非常感谢西山居陈蓓蓓、奇树有鱼公司胡滨、岩华传媒尹辉以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虎知队赵虎律师的精彩分享,感谢施云雯、王红梅、靳红霞、赵军律师、刘强律师、薛永谦律师、方一清律师、赵小英律师、那莫、谢欣欣、中闻律师事务所虎知队张玉娇、虎知队实习生中国政法大学南磊鑫和王晓丽同学以及群友们的积极参与。
(编辑:虎知队 王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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