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发布日期:2017-09-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办理部门: 国税局
办理窗口: 国税窗口 联系电话: 85195475
联系地址: 南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区管委会三楼政务服务中心国税窗口 事项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申请表格:
申请材料: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1)非居民企业办理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且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的,报告责任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
(2)非居民企业享受其他税收协定待遇办理,需提供如下资料(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且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的,报告责任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法律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85条;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1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7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
2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26.《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 〔2011〕11号)。
18.《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办事步骤: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第一步::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二步:: 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步:: 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四步::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办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4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办理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要求补充提供资料的时间和与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情报交换或相互协商的时间不计入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第五步:: 非居民企业享受其他税收协定待遇即时办结;
第六步:: 同一非居民就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办理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办理申请;
第七步:: 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第一步::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二步:: 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步:: 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