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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虚构借款合同 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9-04    作者:丁嫣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起诉被告偿还欠款
原告沙某某与被告苏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原告沙某某诉称:2012年4月10日,被告苏某以其经营的网络游戏工作室欲上新软件扩大规模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17万元,被告给原告书写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所借原告钱款,现借款期限已于2012年12月31日届满,但被告至今却分文未还。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整。被告苏某辩称:原告从未交付给被告苏某17万元的现金。被告苏某与原告从2012年3月初相识,进而建立了婚外不正当的两性关系,都是原告从被告苏某卡内提取现金花销以及被告苏某为其购买机票、地板等,为其支付房屋尾款共计17万余元,是原告怕苏某妻子宋某某向其索要钱款才让苏某出具借条,用于搪塞之用,并非苏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原告不具备出借17万元的经济能力,也提供不出17万元资金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规定,原告应提供交付借款及资金来源的证据。否则,借款合同不生效。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沙某某的诉讼请求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是指债权人将自己一定数额的款项出借给债务人,债务人支付或基于互助原因免于支付利息的法律关系。原告沙某某所举证据借条虽然被告苏某自认确属自己书写,并作出了因为与原告沙某某存在特殊关系出具借条是为搪塞其妻宋某某,而非真实借款的合理解释。原告沙某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出借款项的来源,也不能证明已实际交付出借款项。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认为,在原告沙某某可能尚欠被告苏某十多万元的情况下,原告沙某某向被告苏某出借17万元现金不符合常理。再考虑原告沙某某与被告苏某之间是建立在有悖于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的特殊关系,应认定原告沙某某与被告苏某据借条订立的借款合同没有生效,故应驳回原告沙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先参考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裁判者在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有遵行公序良俗进行司法审查的义务。实务中有违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情形多样,诸如因托人情、找关系、赌博吸毒所欠债务,索要“分手费”债务,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为排挤其余子女独占遗产利益而虚构父母债务等等,在这些情形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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