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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股权有哪几类,离婚时夫妻股权分割遵循哪些原则?
发布日期:2017-09-04    作者:杜红涛律师
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和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设立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在如此庞大的公司数量面前,股权分割便成为离婚诉讼中需解决的常见法律问题。本文就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夫妻共同股权的种类
1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购买的股权。故,婚前个人出资或购买的股权属于个人股权。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个人股权的“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个人股权产生的收益,一种情况是仅单纯的投资行为所产生,并没有任何智力或体力劳动投入;另一种情况是不仅进行投资,还参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而前者,股东在婚后并没任何劳动投入,其本质和因借款产生的利息(法定孳息)道理是一样一样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文认为,此处的“收益”应作缩小解释,仅限于在婚后仍有劳动投入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或许这样更能体现公平原则。
2婚后因继承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股权。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股权仍然属于个人股权。这里必须“明确”说明股权只归某一方,否则一律按照共同股权处理。
3夫妻双方将个人股权约定为共同股权。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据此,原本为个人所有的股权在双方“书面约定”为共同股权时,其实质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具有法律效力。
二、离婚时股权分割原则
1协商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之规定,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故,在处理股权分割纠纷时,首先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协商,此举有利于实质性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2平等原则:股权不同于不动产物权,不能登记为共同共有,实践中,往往是以配偶一方的名义出资享有股权。如前所述,只要属于共同股权,不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其财产性权利均应按共同财产处理。据此,在分割股权时,法院不应当将一方名下的股权按个人财产处理,而应将共同股权(财产性权利)按共同财产均等(平均)分割。男女平等原则也是《婚姻法》上的重要原则之一。
3区分原则:在分割股权之前,首先应当区分股权是个人股权还是夫妻共同股权,亦或家庭成员共有股权。此乃分割股权的前提条件。
4补偿原则:在股权分割中,不论是双方协商股权归一方所有,亦或是法院判决股权归一方所有,为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股权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对于补偿的具体金额,首先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在委托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估价的基础上及时作出判决。
以上是关于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资料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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