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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社保是否可以承诺放弃或者现金支付
发布日期:2017-09-04    作者:崔新江律师
社保缴纳会影响劳动者以后的退休、养老等待遇,有些单位以种种理由,停缴或缓缴社保,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一、试用期不缴社保,劳动者转正后才缴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这合法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缴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二、让劳动者承诺放弃社保
    有些用人单位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其出具一份书面承诺,在承诺书中写明劳动者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用人单位将社保金额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这样的承诺书是违法的。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三、仅以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作基数缴社保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的基数是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是指劳动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不过,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四、档案没转移到单位,就无法缴社保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关系的变动,之前的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但是,档案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可见,劳动者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保的理由。
    五、不签合同就不缴社保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保时,劳动者可以提供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六、用支付现金的方式代替缴社保
    一些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但是会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劳动者个人自行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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