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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宝利国际(300135)投资者2017年6月8日午间,宝利国际公告称其因信披违规正式收到证监会处罚。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可登记起诉索赔。
一、预计索赔条件根据类似案例,宝利国际索赔区间或为:
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买入且在2015年11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推定亏损投资者(包括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
二、股民索赔依据中国证监会已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参照文末)
。
三、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1、买卖上述股票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时的注意事项:
账单原件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
股东身份者号码,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
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四、办理委托具体流程1、如果股民愿意通过诉讼讨回损失,愿意支付诉讼费,谢律师会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状等起诉材料,股民在需要签字的材料上签字并寄给谢保平律师(
由于律师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这一阶段股民只需交纳诉讼费,案件胜诉后再从索赔成功的金额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以支付律师费,不胜诉不需要支付律师费);
2、律师收到材料后,由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代理合同上盖章,这样委托关系就建立了。谢律师会将盖章的材料寄还给股民,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单据会通过微信或邮寄的方式反馈给股民;
该类案件维权成本很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朋友请尽快与南京证券律师谢保平取得联系,
律师可以帮助你索赔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五、其他正在集中办理的可索赔股票:1、大智慧(601519):
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
期间买入,并且在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存在亏损者
符合索赔条件;
2、文峰股份(601010):
自2014年12月23日
起至2015年12月20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15年12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
并存在亏损者符合索赔条件;3、雅百特(002323):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期间买入雅百特股票(002323),并且在2017年4月8日及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并存在亏损者符合索赔条件。
六、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周德洪、陈永勤等6名责任人员)〔2017〕66号
当事人: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国际),住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镇。
周德洪,男,1962年3月出生,时任宝利国际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5年7月至10月期间兼任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陈永勤,男,1969年9月出生,时任宝利国际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张宇定,男,1956年6月出生,时任宝利国际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徐建娟,女,1965年2月出生,时任宝利国际董事,时任宝利国际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王学良,男,1987年1月出生,时任宝利国际证券事务代表,2015年10月起担任宝利国际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宝利国际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宝利国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如实披露宝利俄罗斯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俄罗斯宝利)设立信息的变更情况
2015年1月29日,宝利国际发布公告称,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宝利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宝利)在俄罗斯投资设立俄罗斯宝利,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该事项已获得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周
德洪、张宇定、陈永勤、徐建娟等6名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在该决议上签字。
2015年7月2日,俄罗斯宝利完成商务部门备案手续,登记表记载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卢布(按当期外汇牌价折合约100万美元),法人创始人为宝利国际。该事项于7月4日在宝利国际总经理办公会上向董事会成员周德洪、张宇定、陈永勤、徐建娟作了通报。但截至调查日,宝利国际未对上述事项的变化予以公告。
二、未如实披露与俄罗斯联邦远东发展部(以下简称远东发展部)签订的《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2015年2月14日,宝利国际发布公告称,新加坡宝利与远东发展部签署《合作备忘录》,新加坡宝利于2015年起拟投资20亿美元,参与远东经济特区、俄罗斯中部区域及东北区域内的项目工程建设,宝利国际将对《合作备忘录》内容进展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该《合作备忘录》,2015年4月,周德洪等人赴哈巴罗夫斯克与远东发展部会谈,有意参与远东发展部提出的边疆超前发展区新材料工业园的开发,后由于宝利国际不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最终未能落实。7月,远东发展部向周德洪推荐了位于阿穆尔共青城的航空工业园项目,但因俄罗斯国家技术集团不同意在远东建厂而未能落实。9月16日,因俄罗斯宝利的基建投资业务毫无进展等原因,周德洪决定终止俄罗斯宝利的基建投资业务板块,并裁撤相关人员,该《合作备忘录》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宝利国际于2016年4月5日出具的《关于自查发现问题的汇报》中称,由于俄罗斯受西方经济制裁影响加剧,宝利国际与远东发展部的相关基建工程项目被无限期推迟,《合作备忘录》涉及的重点项目无法启动。
宝利国际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资产为11.35亿元(以下未标注均指人民币),上述《合作备忘录》中新加坡宝利拟投资20亿美元的金额已达到母公司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截至我会调查日,宝利国际未对与远东发展部签订的《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予以公告。
三、未如实披露与俄罗斯联邦公路署签订的《俄罗斯联邦公路署和宝利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公路署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自查更正公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
2015年3月5日,宝利国际发布公告称,新加坡宝利与俄罗斯联邦公路署(以下简称公路署)签署《公路署合作备忘录》,内容包括新加坡宝利直接参与在俄罗斯联邦中央、西北和远东联邦区PPP道路设施投资工程;准备参加现有签订的合作意向书中所涉及的招投标,并将融资20亿美元参与俄罗斯联邦的基础道路建设工程。同时,宝利国际将对该备忘录内容的进展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6月10日在俄罗斯宝利召开的内部会议上,周德洪任命袁某军担任俄罗斯宝利董事长,负责道路投资建设板块。此后,袁某军等人陆续考察了几个基建工程项目,均被周德洪以缺乏可行性为由否决。因西方对俄罗斯经济制裁的影响加剧,原本定于2015年6、7月份的莫斯科绕城高速公路的招标工作被迫推迟。2015年8月,周德洪与公路署署长沟通莫斯科绕城高速公路终止合作的事宜,双方达成谅解,《公路署合作备忘录》就此解除,解除事项未进行过邮件或其他书面的确认。9月初,周德洪决定终止俄罗斯宝利的基建投资业务,并将业务团队召回国内,袁某军等人从俄罗斯宝利离职,俄罗斯宝利由张某峰代行董事长职责。9月16日,张某峰在俄罗斯宝利全体会议上宣布,由于俄罗斯道路投资项目的周期较长,汇率风险较高加之合作方未有效推进项目的开展,宝利国际决定撤销道路投资等项目。之后在周德洪收到的电子邮件“俄罗斯宝利初步部门划分计划及员工职责”中,公司部门划分也不再包括道路投资建设业务。截至调查日,宝利国际未对《公路署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予以及时公告。
2015年12月5日,宝利国际发布《自查更正公告》称,于2015年11月24日收到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经自查,宝利国际于2015年3月5日发布的公告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主要因考虑到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翻译工作进行得匆忙所导致;现将原公告的《公路署合作备忘录》中第三条新加坡宝利“将融资20亿美元参与俄罗斯联邦的基础道路建设工程”更正为“为联邦公路署计划实现的20亿美元项目提供帮助”,其他内容不变,并将委托专业翻译机构进行外文翻译工作,避免出现翻译差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此外,宝利国际希望进入俄罗斯市场,以在PPP基础上对俄联邦中部、西北部和远东地区的道路基础设施开发进行投资;《公路署合作备忘录》仍在履行中,仅为意向性文件,不产生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开展正式合作时,将签署具体的合作协议。2016年4月5日,宝利国际出具的《关于自查发现问题的汇报》中称,宝利国际实际“没有能力与可能融资20亿美元”。
根据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公路署合作备忘录》中文译本,第4条译文为“向联邦公路署计划实施的项目投资达20亿美元”,与2015年3月5日的公告第3条内容一致。《公路署合作备忘录》原文并不包括《自查更正公告》所称的“为联邦公路署计划实现的20亿美元项目提供帮助”的条款和含义。《自查更正公告》中的这部分内容是对原公告基础文件作出的歪曲解释,宝利国际继续隐瞒与公路署签订的《公路署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存在误导性陈述。
四、未如实披露与白俄罗斯国家石化公司及纳夫坦炼油公司签订的《意向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2015年5月15日,宝利国际发布公告称,公司与白俄罗斯国家石化公司及其下属纳夫坦炼油公司签订《意向备忘录》,内容包括合作各方有意向成立生产改性沥青及沥青衍生品的合资企业,设计产能为年产80万吨以上,产品将用于白俄罗斯并出口到俄罗斯、乌克兰等国;确定合资公司的架构以及股权分配方案等。同时,宝利国际将对备忘录内容的进展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2015年10月,因筹建合资企业的工作没有进展,周德洪决定终止白俄罗斯的业务,宝利国际已没有业务人员留在当地,《意向备忘录》中所约定的建立合资公司等都已无法开展下去,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解除《意向备忘录》。截至调查日,宝利国际未将《意向备忘录》约定事项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如实披露。
五、未如实披露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2015年8月19日,宝利国际公告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内容包括宝利国际有意在俄罗斯建立航空产业基地,推动新舟飞机(60、600、700型)在俄罗斯及独联体的发展,宝利国际有意投资新舟700型项目等。
2015年10月16日,宝利国际收到中航飞机西安民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告知函》,确认新舟60型客机的设计不符合俄联邦适航标准等,新舟700型客机短期不具备量产能力等,该《合作框架协议》已没有能够履行的条款。截至调查日,宝利国际未将《合作框架协议》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如实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作备忘录及其中文译本、意向备忘录、合作框架协议、告知函、电子邮件、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登记备案文件、法人国家统一登记表摘录、公司章程、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宝利国际拟通过新加坡宝利投资设立俄罗斯宝利,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与远东发展部签订拟投资20亿美元的《合作备忘录》、与公路署签订拟投资20亿美元的《公路署合作备忘录》均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是强制性信息披露事项,宝利国际未对上述已披露重大事件的变更、进展等重大变化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被我会立案调查后,发布的《自查更正公告》继续隐瞒其与公路署签署的《公路署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并对原《公路署合作备忘录》中的部分条款作出了误导性陈述。宝利国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宝利国际未如实披露与白俄罗斯国家石化公司等签订的《意向备忘录》进展,以及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对宝利国际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周德洪作为宝利国际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全面主管俄罗斯宝利的业务经营,在2015年7月至10月兼任宝利国际董事会秘书期间,对涉及俄罗斯投资项目的最新进展情况等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对上述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永勤在2010年7月至2015年7月25日期间任宝利国际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5年7月卸任后以宝利国际董事长助理的名义继续工作,享受副总经理待遇,其于2015年7月4日已知悉俄罗斯宝利真实注册信息与前期公告严重不符的情况,未及时履行宝利国际信息披露义务,是其他责任人员。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张宇定,董事、时任财务总监徐建娟在任职期间,曾在宝利国际设立俄罗斯宝利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015年7月4日二人已知悉俄罗斯宝利真实注册信息与前期公告严重不符的情况,但未督促宝利国际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其他责任人员。2015年10月至调查日止任董事会秘书的王学良,对宝利国际披露的《自查更正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负有责任,是其他责任人员。
宝利国际及相关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俄罗斯宝利的出资主体由宝利国际的全资子公司新加坡宝利变更为宝利国际,以及俄罗斯宝利由“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变更为“初始投资100万美元”,对项目投资无实质性影响,不属于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变化,且宝利国际已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俄罗斯宝利的出资数额进行了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根据与远东发展部签订的《合作备忘录》第4.1条,备忘录的终止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截至目前,宝利国际尚未收到远东发展部关于终止《合作备忘录》的书面文件。俄罗斯宝利工作人员仍在积极推动与远东发展部的合作,包括对俄罗斯宝利追加投资、在俄罗斯周边租赁场地进行改性沥青的生产和贸易、研究改性沥青厂的厂址等,《合作备忘录》仍在履行。《合作备忘录》未指定具体项目,不应以具体项目的暂缓作为认定整个合作终止或发生重大变化的依据。
第三,根据《公路署合作备忘录》第9条约定,备忘录的终止应当以通知的形式作出,截至目前,宝利国际未收到公路署关于解除或终止《公路署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周德洪在接受调查组询问时,将莫斯科高速公路项目的被迫中止口头表述为“《公路署合作备忘录》的解除”系语言表达错误。俄罗斯宝利董事长、道路投资建设板块负责人袁某军的离职,俄罗斯宝利会议纪要中关于“宝利国际决定撤销道路投资等项目”的表述,以及俄罗斯宝利部门划分中未专门设立道路投资建设业务部门等证据,不足以认定俄罗斯宝利终止基建业务。宝利国际未放弃参与莫斯科绕城高速项目,仍在积极推进项目合作,《公路署合作备忘录》的履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公路署合作备忘录》中有关“融资20亿美元”参与俄罗斯基建工程的表述系翻译错误。从PPP项目的性质,以及调查组对俄罗斯宝利原员工张某峰的询问笔录可证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宝利国际为公路署“计划实现的20亿美元项目提供帮助”,故2015年12月5日,宝利国际发布《自查更正公告》中对该条款的重新翻译正是向投资者披露准确的、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备忘录条款,不存在误导性陈述。此外,现场签署文件的周德洪和张某峰均不懂俄语,主要是由张某峰对英文版的《公路署合作备忘录》进行审查并翻译,俄文版的《公路署合作备忘录》条款本身可能存在表达错误或歧义。
第五,与白俄罗斯国家石化公司及纳夫坦炼油公司签订的《意向备忘录》的沥青合作项目因客观原因暂缓,但双方合作意愿未发生变化,《意向备忘录》仍在履行之中。周德洪在接受调查组询问时,“作出的决定终止白俄业务”的笔录系语言表达错误。该份《意向备忘录》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其注意义务低于强制性信息披露事项的注意义务,且宝利国际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三、其他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对与白俄罗斯国家石化公司、纳夫坦炼油公司相关合作事项处于暂缓的状态已履行了披露义务。
第六,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中约定的新舟飞机60、600型的适航认证工作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获得,但仍在争取新舟700型的适航认证及后续销售工作,《合作框架协议》仍在继续履行。该份《合作框架协议》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其注意义务低于强制性信息披露事项的注意义务,且宝利国际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三、其他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对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事项处于暂缓的状态已履行了披露义务。
第七,相关当事人主观上无明知应披露而未披露、误导投资者的故意,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没有情节严重的情形,恳请取消对申辩人的行政处罚措施。
针对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认为:
第一,俄罗斯联邦税务部官网中的法人国家统一登记表和俄罗斯宝利的公司章程均显示,俄罗斯宝利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卢布(按当期外汇牌价折合约100万美元),而非当事人辩称的“初始投资”100万美元。宝利国际提交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境外汇款申请书》等证据,以及宝利国际“已根据项目进展追加投资”的申辩未改变俄罗斯宝利的“注册资本”由2,000万美元变更为100万美元的事实,故对于该已披露重大事件的后续变化,宝利国际应当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宝利国际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俄罗斯宝利出资数额的披露不能替代其应当及时履行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远东发展部签订的《合作备忘录》的履行未发生重大变化。《合作备忘录》的主要内容是宝利国际在俄罗斯经济特区投资建厂和参与项目工程建设,在周德洪笔录和宝利国际的申辩资料中均承认,“《合作备忘录》在履行的过程中,因风险、汇率、成本等原因,远东发展部向宝利国际推荐的项目均无法落实”。由于俄罗斯宝利的基建投资业务毫无进展,且俄罗斯投资环境持续恶化,周德洪已于2015年9月16日做出了终止俄罗斯宝利的基建投资业务板块的决定,并裁撤相关专业团队。2015年10月,远东发展部要求与宝利国际签订合作开发共青城航空工业园的正式协议,被周德洪拒绝。2016年4月5日,宝利国际出具的《关于自查发现问题的汇报》中称,由于俄罗斯受西方经济制裁影响加剧,远东发展部相关基建工程项目被无限期推迟,《合作备忘录》涉及的重点项目无法启动。综上,2015年2月与远东发展部签订的《合作备忘录》至今仍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针对《合作备忘录》的履行已发生的重大变化,宝利国际应当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当事人申辩“仍在积极参与”“保持与公路署的沟通与合作”“仍在积极研究”,与公路署签订的《公路署合作备忘录》的履行未发生重大变化。《公路署合作备忘录》的主要内容是宝利国际参与俄罗斯中央、西北和远东联邦区PPP道路设施建设工程。根据周德洪笔录,因卢布汇率暴跌,俄罗斯宝利的基建工程投资业务毫无进展,周德洪已于2015年9月初做出了“终止俄罗斯宝利PPP工程板块的业务”的决定,为填补宝利国际不具备涉外工程项目投资经验和能力而聘请的专业团队袁某军等人离职。2015年9月16日,代行俄罗斯宝利董事长职责的张某峰在俄罗斯宝利全体会议上宣布,由于俄罗斯道路投资项目的周期较长,汇率风险较高加之合作方未有效推进项目的开展,宝利国际决定撤销道路投资等项目。之后在周德洪收到的电子邮件“俄罗斯宝利初步部门划分计划及员工职责”中,公司部门划分也不再包括道路投资建设业务。宝利国际董事长助理陈永勤、副总经理周某炜的调查询问笔录也证实宝利国际出于风险的考虑,决定“终止”俄罗斯的PPP项目。2016年4月5日,宝利国际出具的《关于自查发现问题的汇报》中称,由于俄罗斯受西方经济制裁影响加剧,宝利国际与公路署的相关基建工程项目被无限期推迟,《公路署合作备忘录》涉及的重点项目无法启动。综上,2015年2月与公路署签订的《公路署合作备忘录》至今仍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针对《公路署合作备忘录》履行已发生的重大变化,宝利国际应当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宝利国际辩称与公路署签订《公路署合作备忘录》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宝利国际为公路署“计划实现的20亿美元项目提供帮助”,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此申辩。根据《公路署合作备忘录》第9条:“如俄文版本与英文版本之间出现分歧的,以俄文为准”,专业翻译机构对俄文版本《公路署合作备忘录》出具的中文译本第4条译文为:“向联邦公路署计划实施的项目投资达20亿美元”,与2015年3月5日的公告第3条内容一致,故《自查更正公告》中“为联邦公路署计划实现的20亿美元项目提供帮助”存在误导性陈述。
第五,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白俄罗斯国家石化公司及纳夫坦炼油公司签订的《意向备忘录》的履行未发生重大变化。《意向备忘录》的主要内容是成立年产在80万吨以上的生产改性沥青和沥青衍生品的合资企业,并制定该项目的商业计划书,就该商业计划达成一致后,做出有关项目实施、合资公司的架构以及股权分配方案等最终决定。在《意向备忘录》的履行过程中,因沥青产品的高污染和高运输成本及其他客观因素,寻找园区合资建厂以及尝试与当地企业合作的工作均没有进展。根据周德洪笔录以及宝利国际2015年11月1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周德洪于2015年10月末11月初决定撤销宝利国际在白俄罗斯的业务,《意向备忘录》要求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可行性分析报告也并未制作,“双方不继续合作是既成事实”。综上,宝利国际于2015年5月签订的《意向备忘录》至今仍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
虽然该《意向备忘录》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但宝利国际在“一带一路”热点题材的大背景下,对该事项进行了公告,并在公告中承诺:“公司将对备忘录内容的进展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意向备忘录》的后续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宝利国际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5.1.23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对此类自愿性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免上市公司滥用信息披露平台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违反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原则。宝利国际不应当以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的注意义务低于强制性信息披露事项的注意义务为由,对其履行《意向备忘录》发生的重大变化不予披露或进行有始无终的披露。此外,宝利国际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与白俄罗斯国家石化公司、纳夫坦炼油公司相关合作事项处于暂缓状态的披露不能替代其应当及时履行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2015年10月16日,宝利国际收到中航飞机西安民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告知函》,确认新舟60、600型客机的设计不符合俄联邦适航标准,不能取得认证资质;周德洪在询问笔录中称,新舟700型客机短期不具备量产能力,宝利国际无意与中航飞机西安民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合资公司投资新舟700项目。至今,宝利国际仍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2015年8月其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取得了任何实质性进展。虽然该份《合作框架协议》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但宝利国际在“一带一路”热点题材的大背景下,对该事项进行了公告,并在公告中承诺:“公司将对备忘录内容的进展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5.1.23条相关规定,宝利国际在《合作框架协议》的后续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宝利国际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事项处于暂缓状态的披露不能替代其应当及时履行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周德洪、陈永勤、张宇定、徐建娟、王学良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宝利国际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中已勤勉尽责,对其请求取消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宝利国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周德洪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陈永勤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张宇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徐建娟、王学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