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19日,姜某向张某出具借条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承诺三个月内归还,后张某为姜某提供了100万元借款,借款期满后姜某未依约偿还。张某遂将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
白律师认为:
该笔借款是借款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张某履行了支付款项的义务,因此,被告姜某有义务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等相关规定,被告姜某应当支付上述借款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案件结果:
诉讼过程中,在白律师建议下,张某向法院申请保全姜某在北京的房屋,后白律师陪同法官赴北京西城区房地局查封了姜某的房屋。
最后的判决全部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对结果很满意,并对白律师表示非常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