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大学城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二被告杜某和胡某共同经营大学城淘饱美食广场项目。原告孙某为在大学城加盟经营品鲜寿司,同被告杜某签订《淘饱美食广场档口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将坐落于晋中市万科朗润园商铺面积约8.3平方米的商铺出租于原告。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二被告支付第一年房租。
然而租期已至,被告的商铺仍未装修完毕,导致原告经营品鲜寿司的计划一拖再拖;后来原告路过淘饱美食广场发现门口贴有“商铺整租已装修”的招租广告后联系被告,方得知原来商铺系被告承租于他人,因未能按时交纳房租对方已与被告解除租赁关系。原告知道其与被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遂要求被告退还已付租金,可被告却再三推脱,始终不给退还。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无奈便向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白律师认为:
二被告逾期未将租赁房屋交与孙某,其已违约。然而,在孙某与杜某签订的《淘饱美食广场档口租赁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太过于粗糙,导致孙某无法得到违约金。
白律师仔细查阅合同后发现双方约定“在经营过程中如因对方原因造成双方无法正常经营,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并负责损失的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因被告违约,其应当向原孙某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于是,白律师着手让孙某准备损失的证据材料,包括孙某为经营寿司店在商铺附近租房住交的房租收据、租房合同(实际损失)以及品鲜寿司总店财务人员出具的所有分店经营利润损益表(可得利益损失),以此计算孙某的经营利润损失。
案件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调解结案。孙某除获得已付商铺租金外,还获得数万元的损失赔偿,并表示对案件结果十分满意。